公司股东资格理论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ongliong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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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公司所占的地位日益重要。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的公司立法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新《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资格这一股东获得公司股权的基础和前提却未有涉及。目前,我国公司法学界对股东资格理论的研究也比较少,为数不多的研究大都局限于股东资格的取得依据方面的争论,对股东资格的消灭少有涉及,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理论。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为切入点,对公司股东资格理论进行了系统研究,并重点对股东资格的取得与消灭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析,对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依据、股东资格的确认标准、导致股东资格消灭的事由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形成了自己的理论观点。在对相关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后,笔者认为,在确认股东资格时,应当依据股东资格确认依据的性质不同,将其分为实质性证据与形式性证据,实质性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股东的出资、行使股东权利等行为实质性存在的证据,如实际出资、实际受让股权、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形式性证据是指对股东资格具有间接证明效力或推定效力的证据,如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在处理公司法律纠纷时,应依据股东资格确认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还是外部法律关系,分别依不同的标准对股东资格的归属进行确认,在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实质性证据的效力应优于形式性证据的效力,在处理公司外部纠纷时,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考虑,应当优先确认形式性证据,尤其是工商登记的效力。在导致股东资格消灭的事由当中,笔者重点对股东除名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就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建议,笔者认为,股东除名作为有效解决公司僵局,及时消除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股东信任危机的有效手段,对有效保护公司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利益,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屡屡出现因上述制度的缺失而导致公司僵局无法破解的尴尬局面。因此,我们应当在借鉴外国有关立法的基础上,设计符合我国实际的股东除名制度,以更好地保护股东权利,保障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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