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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产品作为有害制品,一直都是以特殊产品存在,在流通上一直受到严格的管控。世界各国的法律从保护本国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角度出发,对烟草产品及烟草广告、促销、赞助等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措施,我国也同样如此。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广告法》在规制烟草广告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的缔约国,有效遏制现有的直接或变相烟草广告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此次修订广告法的基本原则。但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看,中国烟民数量达到了惊人的3亿,因市场确有需求,加之整个社会环境对卷烟产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以及烟草税利占政府财政税收比重大等因素,导致我国对烟草产品的管控相对宽松,社会上仍然大量的存在烟草广告、促销及赞助活动。本文共分为6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是论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等内容。第一章介绍了广告规制的概述、烟草广告的定义和类型,以及对烟草广告规制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二章通过研究我国烟草广告法律规制现状,指出我国烟草广告在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如立法有诸多缺陷,监管制度不健全,行业自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以及执法不严格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等。同时,文章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三章对世界上不同国家及地区禁止或限制烟草广告的措施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其优劣,学习其在广告审查制度、行业自律管理、烟草包装恐怖警示标语、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发挥第三方力量等方面的先进经验。第四章在满足《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国情,从立法、烟草广告审查制度、行业自律、执法、发挥第三方力量、推动消费者及特殊人群的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对我国烟草广告进行法律规制的可行性建议和意见。结语主要是总结研究成果,提出建议,分析不足,为今后的研究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