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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是提供人们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企业。我国的公用企业兼具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双重垄断属性。公用企业的这种双重垄断属性决定了公用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由于我国对公用企业规制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我国公用企业现存大量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影响了我国整体经济效益、社会公平和消费者权益。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公用企业的概念做了探讨,指出公用性应该是定义公用企业的核心词。公用企业兼具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双重属性,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其实就是解决公用企业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地位的问题。公用企业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导致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低下,损害消费者权益和扭曲分配机制损害社会公平。本文第二部分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先进国家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途径,以求对中国的制度建设有所借鉴。国家制定行业法并且设立特别的监管机构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具有很长的历史。随着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和公用企业行业监管的实践,人们逐渐改变了对公用企业规制的观点。反垄断法在公用企业领域逐渐适用,由部门豁免到行为规制。当前大多数国家在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上都建立了行业规制和反垄断法一般规制的并行规制模式。在这两套机制的协调上,行业法是特别法,反垄断法是一般法;两套执法机构在职权配置上遵循共同管辖为一般原则,行业监管机关对特定事项享有豁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审查的专有管辖权作为例外相接合的机制。既发挥了行业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和信息的优势又确保了反垄断法适用的统一性、权威性。本文的第三部分,笔者列举了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我国当前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的法律有各类行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其中行业法在立法内容、程序和执行机构上都带有着部门保护的色彩。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在立法宗旨、法规的系统性和执法机关方面都存在不足。法制的不完善导致了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针对我国公用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和我国现存法律规制措施的不足,笔者认为应完善如下规制措施:完善行业立法,使行业立法体现民主性、科学性;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价格法,强化两法的执行:我国未来制定的反垄断法应在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上有所作为;我国公用企业的政企分开、产权多元化的改革要进一步加快,重塑监管机构的职权;在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上,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对公用企业的垄断环节和竞争性业务环节分类规制,在垄断性环节尝试激励性规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