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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犯罪行为的存在,导致了人们要求保护某种利益的需要,制定刑法,从而产生了刑法价值。国家创造刑法的价值,又正好是要满足自己对刑法的需要。因为刑法具有调整国家同公民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就能够规范国家与公民的行为。自觉实现刑法价值,就能够为国家和公民提供正确的行为导向。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在论述刑法价值时,一般总是将刑法价值的概念界定为特指刑法对于社会发挥的积极作用(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而不包括刑法所具有的消极作用。在这个前提下讨论和研究刑法价值的体系仅仅注意到了诸如正义、自由和人权等正价值,而忽略了对刑法负价值问题的探究。我认为,将刑法价值仅仅理解为刑法所具有的积极作用(或正价值)是一种片面认识,是对刑法价值这一系统整体的生硬割裂。其直接后果是人为地夸大并美化了刑法的价值,提高了人们对于刑法遏止犯罪效用的期望值,在客观上助长了“刑法万能论”及“重刑主义”思潮的盛行。要正确发挥刑法价值,求得刑法价值的最佳实现,必须科学地认识刑法价值,全面地理解刑法对于社会所可能发挥的一切作用与影响。不仅要认识其积极作用,而且要认识其消极作用。针对长期以来学界将刑法价值仅仅定义为“刑法的积极影响与作用”的片面观点,本文提出应将刑法的价值划分为正价值、负价值,并详细阐析了各种价值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消解或弥补方法,绘制了一幅完整的刑法价值系统图,为正确而全面地评价刑法的价值,树立科学的刑法价值观,完善理论刑法学奠定了基础。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在结构上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刑法价值概述。该部分论述以下问题:第一小部分通过对国内外有关价值概念的比较分析,界定出价值定义,并进一步总结出法的价值和刑法价值的概念。第二小部分综述了刑法价值的特性,指出刑法价值具有三大统一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第三小部分简单探讨了刑法价值的存在形式。第四小部分揭示了刑法价值的意义,指出刑法价值是刑法的灵魂和思想精神源泉。第二部分:刑法价值的理论基础。该部分第一小部分从内涵、源流和发展两个方面论述了个人本位主义;第二小部分介绍了社会本位的现实基础和理论支撑;第三小部分简要地说明了国家本位的勃兴及其内涵。第三部分:刑法正价值体系。该部分论述以下问题:第一小部分通过对目前刑法学者对刑法正价值体系划分的比较研究,大胆地对刑法正价值体系的构成进行了重构并简要说明了理由;第二小部分分析了刑法正价值的三大要素:人权(自由、公正、平等)、秩序和效益;第三个小部分分析了刑法正价值的冲突及其消解,该部分包括刑法正价值冲突的表征、原因和消解。第四部分:刑法负价值。指出刑法的负价值体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与刑法的正价值体系相背离而又相伴而生。刑法的负价值体系,始终蕴涵在刑事法律制度之中。并进一步分析了刑法价值的昂贵、危机人权和心理阴影三大元素,其中危机人权包括不当立法对人权的侵害及错误与低水平司法对人权的侵害两个方面,而心理阴影包括残暴、绝望和扬恶三个元素。最后阐述刑法负价值的产生机制、表现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