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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介+农户”模式是为解决我国合同农业中农户由于生产规模小、分散化,农户机会主义行为难以有效控制而产生的一种合同农业的模式。在此模式下,如何对中介进行有效治理以防止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显得非常关键。本文以一则典型的、成功的案例为背景,通过对交易中介治理机制的分析和解释,提出了对交易中介有效激励和治理的五个基本命题,并进行理论对比分析和引申讨论。本文的观点是:(1) 公司能否在市场上获得租金决定交易中介是否有激励加入合同农业;(2)农产品属性的差别会导致公司和交易中介在具体职能控制上各有优势,如果在某项职能上具有能力优势的一方获得相应职能的控制权,则有利于激励公司与交易中介建立更稳定的合约关系;(3) 保证交易中介获得充分的合作剩余并降低其可能面临的不可控风险能够激励交易中介对农户控制上的努力;(4) 工作激励及交易中介工作的不可分性是公司不将交易中介内部化为公司职员的重要原因;(5) 监督、质量追溯和惩罚制度能够有效激励交易中介在控制产品质量上努力。合同农业中要实现对交易中介的有效激励与控制需要依赖上述的一个综合的治理机制安排,不同的机制之间是彼此联系、相互补充的,在这些机制的共同作用下使得公司和交易中介间达到合理的产权安排,降低了交易中介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实现龙头企业治理目标;稳定的产品货源和合格的产品质量。 本文是对单一的案例的深入研究,从提出问题到调研,再到通过案例提出命题并对命题的进行理论对比分析和引申讨论,将遵守相关案例研究的方法和步骤。 合同农业尤其是我国的合同农业中,对交易中介的利用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具体案例的研究揭示一些我国农业企业在合同农业管理上的经验和启示,从而为合同农业模式在我国成功的发展做出一点小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