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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质权是传统大陆法系的概念,具有悠久的历史,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针对营业质权的立法。营业质权以小额质押借贷的方式满足社会对资金的需求,弥补主流金融行业的不足,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对营业质权的理论研究尚不充分,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关于营业质权制度的具体规定。文中在通过对营业质权的概念进行界定,以及将其与典权、普通动产质权以及让与担保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后,认为营业质权不同于典权以及普通质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其最显著的法律特征是流质契约条款的许可。因此,将营业质权定义为:营业质权是指营业质权人占有出当人提供担保的物或财产权利,给予出当人一定数额的借款,若质当人在约定的质当期限届满而不能予以回赎时,则该物或财产权利即归营业质权人所有或者由营业质权人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特殊担保物权。在营业质权关系中,营业质权人是依法从事典当质押业务的当铺或者典当行,用以设定质权的物称为当物,设定营业质权的行为,通常称为当。营业质权其通过占有标的物来确保债权的实现,具有担保金钱债权的功能。营业质权因当铺营业而发生,是民间长期存在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有其存在的客观需求。营业质权在我国已经有了长足发展,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有效引导和规制,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2005年商务部颁布了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后,部门立法的局限性更加突出,体现在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现实操作之间的冲突等方面。为了更好地引导和规范我国营业质权的发展,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在英、美、瑞士、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由于这些国家的营业质权具有悠久的历史且对营业质权立法较早,营业质权制度比较完善。通过对这些国家和地区有关营业质权的立法思想及立法体例的考察同时结合我国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分析我国营业质权立法的不足和缺陷,进而提出我国应当完善营业质权制度,在提升立法层次、制定专门的行业立法的同时,完善营业质权的相关配套立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从营业质权的基本理论入手,界定营业质权的概念,将营业质权与相关类似权利进行比较,论述营业质权的特征的同时分析营业质权的性质、功能和法律关系。其次通过比较法考察,深入探究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营业质权立法的基本特点,立法实践中的差异。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对我国现行的营业质权制度进行评析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应充分借鉴瑞士、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模式,全面完善有中国特色的营业质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