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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领域中出现了大量隐名投资行为,虽然隐名投资方式在短期内看来收益颇丰,在某种程度上拉动了经济增长,但是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小觑。隐名投资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不仅隐名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而且还会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极易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不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交易安全,因此隐名投资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且急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但是这种现实的需要和法律上的空白形成了尖锐的矛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隐名投资的规定,法官在处理这类法律问题时,主要是依据现行的民商事法律规定,但这些法律均以显名为原则,少有对隐名的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到隐名投资问题,但是它们毕竟只是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审判机关只能参照适用这些文件中的规定处理隐名投资问题。因此,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不同的法官对同一类型的隐名投资问题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或者一审和二审法官对同一案件的认定产生重大分歧的现象。由于司法实践中隐名投资引发的法律问题成因复杂、种类繁多,加之笔者本人能力有限,所以本文仅就隐名投资中股东资格确认、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隐名投资人出资不实和隐名投资人请求返还投资款等四类典型问题着重作以讨论。笔者通过对各种学说观点的比较分析、权衡利弊,寻求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方案;通过对我国立法现状的分析和国外相关立法的考察,提出完善隐名投资立法建议;最后出于降低隐名投资风险,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笔者提出了隐名投资的风险防范措施,以供隐名投资人参考。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概括地介绍隐名投资行为,首先,笔者从隐名投资概念入手,深入分析法律特征、成因及类型。然后,为了进一步明确隐名投资人的概念,笔者又将隐名投资人同公司法中其他名不副实的股东分别作以比较,以明确界定隐名投资行为。第二章主要讨论隐名投资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处理意见。由于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涉及的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为了更好地分析和解决问题,笔者将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一般是依照民法中合同关系、侵权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来处理。第二类是隐名投资人、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层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隐名投资中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笔者在权衡“实质说”和“形式说”的利弊后得出结论,以认定显名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为原则,以隐名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为例外。第三类是隐名投资人、显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着重分析隐名投资中股权转让问题、隐名投资人出资不实问题和隐名投资人要求返还投资款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是建立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础之上的。第三章重点介绍的是隐名投资的完善措施,本章通过对隐名投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得出结论,我国应当在公司法中设立专章规定隐名投资问题,以弥补这方面的法律空白。法律的保障还远远不足以保护隐名投资中各方的利益,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隐名投资风险,隐名投资人还应当完善隐名投资协议、妥善保存出资证明并在公司经营中加强对显名股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