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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互持股是指基于特定的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公司相互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或出资额而形成的一种相互持股的状态。相互持股,源于英美法上的Cross-Holding/Cross-Ownership,德国法上Wechseloeitigo Beteiliguo和法国法上的Participati reoiproque的翻译,它的本来意思是“相互资本参加”、“相互投资”,我国学者将之称为公司相互持股或公司交叉持股。对公司称相互持股的类型、利弊、根源和发展现状作了详细的分析,也与转投资、母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进一步了解了公司相互持股的具体情形。公司相互持股可增加公司资本积累,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有利于促进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可以优化股权结构,推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易形成战略同盟,防止敌意收购和操纵。当然,公司相互持股弊端也很明显,主要有:容易造成公司资本虚增,违背公司法基本原则;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紊乱,制衡机制失效;可能阻止市场竞争,形成垄断;操纵股市,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可能危害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对域外相互持股进行了严谨的比较分析,弄清了各国公司相互持股立法模式、价值取向、具体规制制度以及对我国相互持股的借鉴作用,结合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现有模式、相关规定和立法缺失,提出了我国当前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构建。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立法的价值取向要注重公平,应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坚持管制和自治相结合。目前经济形式下,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立法模式应结合区别规制模式和事后救济模式,在相互持股的具体规制制度层面需借鉴德国的成熟做法,在公司理念层面需借鉴英美经验。界定母子公司要运用实质性标准,在作出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规定时,应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相互持股表决权限制以20%为宜,在这里,只限制股权的表决权行使,而并不限制股利分配权的行使。进一步完善揭开公司面纱、股东代表诉讼和监事、独立董事制度,以严谨的法律确保“哪里有损害,哪里就有救济”。最后,应加强证券法、反垄断法等配套法规的建设,以保持交叉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