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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的市场经济主体,这一主体国家法律规范的时间不长,有必要深化对其产权制度的认识,加以改进,更好地促进其发展。本论文在借鉴国内外产权理论与合作社理论基础上,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制度为出发点,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比较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较为系统地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权制度、管理制度、分配制度,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土地产权的影响。以此为基础,在成员出资、劳务出资、公积金性质及提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设立、工资制度、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土地流转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制度研究表明:(1)农民专业合作社现行所有权制度体现了成员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其完整模型是“一定范围内直接结合的个人对同一范围内资源的大体均等的个人所有+逐渐增加积累的个人所有+成员对一定资源的集体所有+让渡了的国家所有”的复合产权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不仅是在直接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众多数量大体均等的个人产权复合而成,更是由已经集合的个人产权、集体产权与国有产权复合而成。(2)农民专业合作社现行管理制度努力消除成员在管理地位上的差别,其完整模型是“一人一票+附加表决的集体管理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既是生产力的主体,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主体,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客体,从而成员能够平等参与管理。在治理结构上,建立了“循环控制”结构。在实现机制上,要求较好地运用教育机制、批评和自我批评机制、竞赛机制,通过成员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经济活动。(3)农民专业合作社现行分配制度基本能实现对每一个成员的激励,其完整模型是“交易量(额)分配为主+出资分红+提取公积金+劳动分红的复合分配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经济利益的依据是多重的:既有按劳动分配(工资分配制度等),又有按交易量分配,还有按出资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制度不是单一而是多重的,多重分配制度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复合产权制度决定的。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合性质,使成员按交易量(额)分配在其中占据了主体或支配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取公积金更多的体现长期利益,盈余返还则更多地体现当期利益。按交易量(额)分红体现人合关系,按出资分红体现资合关系。工资制度则体现劳动(包括企业家才能)要素与其他要素(资金、土地)的分配关系。由于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同一性,这些都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之间的经济关系。(4)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上发挥作用。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制度有效地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是,也有可以改进的方面。从所有权制度看,可以规定成员的最低出资额和最高出资比例;明确劳务可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公积金在成员退社时不得退还,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可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可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确保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从管理制度看,可以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数的上限和成员出资总额的上限;明确必须设立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监事任期届满后必须替换一半以上的监事。从分配制度看,可以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形成成员工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消费价格指数联系,收入风险代替就业风险的机制;明确公积金的最低提取比例。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影响看,可以允许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农民土地专业合作社,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具体经营使用权的有机统一,在农村集体乃至更大范围内实现土地统一流转、经营,推进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