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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现行《企业破产法》,对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进行了可谓“维新式”的全面变革和制度创新。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以现行《企业破产法》为核心的破产法律制度已不能有效应对现实困境与各种挑战,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在于目前的破产债权制度设计在范围、顺位等诸多方面存在缺陷,有悖于公平清偿这一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往往导致债权人不能有效通过破产清偿程序获得应有的赔偿。因此,需要对我国严重缺失的破产债权例外这一破产债权制度的重要构成进行专门研究,以此实现破产债权制度整体上的优化改革与调整完善。基于理论期待与现实要求,在我国破产债权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应宏观上对我国破产债权的范围进行重新厘定,并在微观上结合实际对各破产债权的顺位进行优化调整。先进国家的经验表明,构建破产债权例外制度已成为众多国家的立法选择。我国目前的破产债权制度体系呈现出以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为核心的“二元”结构,也辅以一些确有必要存在的除斥债权规定。在坚持公平清偿这一基本原则并理性体现“债权平等原则”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当重视破产债权例外制度,尤其是制度构建上应该基本上摒弃现有的除斥债权规定而改之以劣后债权制度,形成破产债权“例外”与“普通”的平衡。具体而言,一是对破产债权制度进行“普通债权”与“例外债权”“新二元”结构的科学划分;二是严格确定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科学内涵,并通过广义与狭义两个维度进行区分,从而明确破产债权例外的范围构成及其重要价值。一般而言,狭义上的“例外”仅限于劣后债权及除斥债权,而广义上则涵括优先债权;三是重点通过“劣后债权为主、除斥债权为辅”之下突出于劣后债权的重要补充、优先债权与除斥债权的严格限缩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的系统协调,藉此建立起例外债权(优先债权、劣后债权、除斥债权)与普通债权的“新二元”破产债权结构体系。本文共分六章内容,集中论述我国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相关问题以及完善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具体措施。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从现实问题出发,引出目前我国破产债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国内外研究情况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意义。第二章为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基本理论。本章通过对破产债权制度的分析引出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基本内涵,从广义上和狭义上对破产债权例外制度作出严格界定。第三章为我国破产债权例外制度评析。本章详细阐述了目前我国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并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分析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重要价值。第四章为域外典型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本章对域外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相关立法进比较性概述,特别是对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核心——劣后债权制度予以详尽归纳。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典范立法的比较,进而得出域外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相关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五章为完善举措和发展方向。本章阐述改革、调整与完善我国以破产债权例外为重心的破产债权制度的具体举措和基本方向。其中,总结提出调整改变破产债权范围与顺位的基本原则和应持立场,并且结合原则与立场提出“基点、补充、调整、配套”的整体性改革方案。第六章是结论部分。本章主要对文章中的主要观点和结论进行梳理、概括和论述,凸显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重要价值,进而指出破产债权的清偿需要各方机制的共同努力,以此实现与“依法治国”这一新主题、新常态的时代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