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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截留贿赂款的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行贿人的委托,在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交付贿赂款的过程中,私自将贿赂款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予以扣留,归己所有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主体的特定性、目的的非法性和财物的特殊性等特征。国家工作人员截留贿赂款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有无罪说、贪污罪说、受贿罪说、诈骗罪说、盗窃罪说和侵占罪说六种观点。无罪说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其截留贿赂款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贪污罪说认为行为人构成贪污罪,并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行为对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目的四个方面来阐述理由。受贿罪说认为行为人与受贿人构成受贿罪,属于共同犯罪,并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出发阐述其主要理由。诈骗罪说认为行为人单独构成诈骗罪,并从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和主观目的角度阐述其理由。盗窃罪说认为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并从盗窃罪的客观行为和主观目的角度阐述其理由。侵占罪说认为行为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认为贿赂款为代为保管的财物,行为人将贿赂款截留,是属于侵吞代为保管的财物,是侵占行为,而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无罪说混淆了民事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其结论是错误的。刑事上的财产型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目的,客观上实施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不将二者加以严格区分,很容易出现将几乎所有的财产型犯罪都认定为民事违法的不当结论。贪污罪说存在两个关键性错误,即认为贿赂款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财物和认为行为人截留贿赂款利用了职务便利都是错误的。受贿罪说是把行为人与受贿人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的,认为他们二者构成共同犯罪,但实际上我们很难认定行为人与受贿人构成共同受贿,而且认定为共同受贿后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也存在障碍。诈骗罪说看似很有道理,但仔细分析起来却不妥当,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结构,大多数时候行贿人不是基于认识错误而将财物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的。盗窃罪说认为行为人截留贿赂款具有秘密性,这有一定道理,但是并不能以此就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因为贿赂款已经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而不是处于行贿人的控制之下。侵占罪说认为行贿人将贿赂款交给行为人之后,行为人就获得了财物的控制权,行为人在此前提下将财物据为己有属于侵占,这是正确的,但是行贿人因不知道贿赂款被行为人私自截留,所以不可能向行为人提出退还财物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拒不交出或者拒不退还的成立,该说并没有给予说明。实际上,国家工作人员截留贿赂款行为的定性,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形:在行为人拿到贿赂款之前已经产生非法占有贿赂款的目的,进而实施欺骗行为,使得行贿人信以为真并交付贿赂款,而行为人占有部分或者全部贿赂款的,应该认定为诈骗罪;在行为人拿到贿赂款之前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在拿到贿赂款之后才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而将部分或者全部贿赂款予以截留的,则截留行为应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