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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问题还不太严重的时候,有些国家主要依靠私法来对污染受害者进行救济,这样的内容构成当时环境法的主体。但是民事的救济具有事后性、个别性的特点,不能对将要发生的环境危害及早预防控制,也不能对跨越相当大范围的区域的环境污染进行控制,所以在环境危机日益深化的今天,环境管理成为了环境保护的最主要的手段,当今各国环境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功于或者归责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因此以监督和促进环境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和实施环境法为目的的环境行政诉讼就显得尤其重要。 环境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对推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促进环保领域依法行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现行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在处理环境问题时,出现了许多不协调的现象,需要因应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对现行环境行政诉讼制度作适当调整。 本文作者论述了环境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环境行政诉讼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诉讼范围、原告资格以及诉讼代表人制度。同时借鉴了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指出中国现行环境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对现有制度的改革发挥作用。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约3万字,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部分,“环境行政诉讼概述”,简要介绍了环境行政诉讼制度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为下文的论述打下基础。 第二部分,“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通过对我国现有规定的论述,指出应当顺应环境形势的发展,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规定,扩大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并且增加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 第三部分,“关于原告资格的探讨”,由于原告资格制度的重要性,文章从法律和现实的需要出发论证了我国法律原告资格的局限性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第四部分,“环境行政诉讼代表人制度”,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往往影响面广,且提起诉讼的原告众多,因此有必要在环境行政诉讼中强调和完善这一制度,文章对此提出了简要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