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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面临的犯罪态势非常严峻,我国刑罚在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方面的“有限性”逐渐显露,刑法的效益也日趋下降。鉴于此,刑罚结构的改革和完善问题逐渐受到学术界的亲睐,并且也越来越受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有学者指出:刑罚结构是指各刑种在刑罚体系的配置比重,但刑罚结构不是各种刑罚种类的简单堆砌,它也是一个系统的结构,是由许许多多的要素构成的。根据系统论的“优化的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的理论,刑罚内部的各个要素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良好的运行结构,刑罚的功能和优势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刑罚结构的改革与完善,不仅要充分了解现行刑法中有关刑罚结构的规定,更应该了解近些年来我国刑罚结构发生了哪些变动,尤其是要了解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对我国刑罚结构的变动产生了哪些影响。通过梳理和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可以看到近些年来我国刑罚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首先,削减了死刑,死刑在刑罚体系中的比重越来越小,死刑在刑罚结构中的中心地位逐渐被蚕食。其次,提高了自由刑的上限,自由刑与死刑的衔接更加紧密,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生刑过轻”的局面;管制刑的完善,促使自由刑“轻重有序”更加科学合理。再次,罚金刑适用范围扩大、追缴制度的完善,进一步提高了罚金刑在刑罚结构中的地位。最后,“社区矫正”、“禁止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入刑,使我国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推动了行刑社会化,同时也促使我国刑罚结构向轻缓化的方向发展。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目前我国刑罚结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我国的刑罚结构仍然比较重、刑罚种类不足、刑罚种类配置失调、刑罚幅度失调等等。我国刑罚结构改革和完善要以系统化的理论为指导,以我国刑罚结构的现状为基础,以西方发达国家刑罚结构改革的经验为参考,准确把握我国刑罚结构改革与完善的航向。在宏观上,要明确我国刑罚结构未来变化的大方向,那就是坚持走轻缓化的道路;在微观上,在充分考虑我国重刑刑罚结构的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我国应坚持单极化的发展方向。在具体的调整路径上,坚持以刑罚种类与刑罚幅度的合理调整以来推动刑罚结构的优化,包括:第一,增设和完善以资格刑为核心的轻刑种类;第二,进一步削减死刑,合理配置自由刑;第三,进一步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提高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同时严格限制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第四,协调罪种间的法定刑幅度和合理分档法定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