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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制度为切入点,全面地探讨与失业者再就业密切相关的直接制度和间接制度对失业者再就业的影响和表现形式。 本研究尝试回答的问题是社会制度的安排如何影响了失业者的就业选择:其一,社会救助制度和其救助标准、规则对再就业选择的影响是积极的、消极的,抑或没有显著影响。也就是在社会救助制度的保障下,失业者是倾向于留在安全网里作为受救助者,还是更倾向于做积极的再就业求职者?其二,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中对失业保险享受资格、领取年限、领取标准的限定在保障失业者权益的同时,其对再就业的影响如何?其三,再就业支持政策的实际效用?其四,所有制、地区政策的差异、性别规范等非直接政策制度对失业者再就业有否影响,如何影响? 本研究发现再就业直接制度的安排对失业者再就业选择的影响是很不确定的。社会救助制度和其救助标准、规则对再就业选择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其影响并不显著。在倾向于做积极的再就业求职者的同时,失业者也希望得到社会救助,而且其低水平广覆盖的模式,也使得失业者的就业选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 从不同角度、不同方法的研究得出了大致类似的结论,即失业保险制度包括失业保险、买断工龄、内退、下岗生活费等对再就业的影响是相当模糊和不确定,表现为很复杂的相互关系,很难确定其影响的力度和方向,很多时候体现为一种刚性—即没有什么作用和影响。基于本研究的数据,认为原因主要在于:其一,失业者的再就业绝大多数为非正规就业,脱离于监管之外,使得非正规的再就业和失业保险享有资格的确定互不相干;失业保险的很多项目是和再就业没有关系的,比如内退、买断工龄以及特定时期下岗生活费的领取等;失业保险的极低水平和平均发放,使得失业保险缺乏影响和调剂再就业的必须力度和弹性; 失业保险替代率、最低生活保障替代率与再就业间的相关性不确定,不是简单的负相关关系。在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下岗生活费替代率对再就业所需时间影响的多变量分析中,最低生活保障金替代率与再就业所需时间呈正相关,而失 I<WP=5>业保险和下岗生活费替代率与再就业所需时间呈负相关。再就业支持政策因其极低的覆盖率,其促进再就业的实际效用没有显现;所有制、地区政策的差异、性别规范等非直接政策制度对失业者再就业有影响,地区差异对失业再就业选择的影响显著。我们今后研究要进一步关注的问题包括: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的结合,今后要加强宏观背景下,失业者再就业与制度构建和实施之间的关系研究;关注随着制度的变迁失业者再就业选择改变的关系变化---一个动态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