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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关系民生,也是政府等相关部门当下主要的工作之一。劳动就业公共服务中政府责任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有其理论与现实的必要性。在法学领域里劳动就业公共服务中政府责任的涵义是指:为了使求职者更好地参加就业,政府作为给予劳动就业公共服务的多元主体之一,向劳动者无偿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时所应履行的职能与义务以及违反规定时所应该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从美国、德国域外国家来看,政府在有关劳动就业公共服务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在法律的颁布实施上,还是在实践的措施中,均对劳动就业起到有力的推进作用。由此,对比域外相关的制度以及实践措施,可以给我国带来很大的启示作用:如法律政策出台的适时性、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关系的重要性、政府责任的承担在各方面内容规定上的完整性。虽然我国《宪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均有政府承担责任条款,但是进一步分析这些条款可以知悉其中仍然存在不足。在立法上,政府责任的承担尚处于倡导性阶段并且操作性不强:政府责任的承担在各方面内容规定上存在缺失;劳动就业公共服务法律制度中有关政府责任规定的体系设置不合理。在实践上,政府未能充分履行义务与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在实践适用中受到阻碍。我国需要完善劳动就业公共服务中政府责任承担问题。在立法上,树立政府承担责任的法律意识,避免倡导性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责任的承担在各方面内容上的规定;设置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在确保政府责任规定的充分实施上,厘清法律规定内部之间的适用关系;梳理政府内部职责以及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配合。并且在我国劳动就业公共服务法律制度的监督机制、劳动就业争议处理方面做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