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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主要是从几个不同的视角对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产生、发展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将来的改革方向进行分析。全文除了引言与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使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历史原因进行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实际在土地革命时期就已经出现,期间经历了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时至今日,审判委员会制度已经存在了近80年的时间。审判委员会制度之所以在土地革命时期得以产生,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审判主体的局限性;二是裁判依据的非完善性。前者主要是指裁判人员欠缺裁判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后者主要是指当时立法不完善,裁判依据主要是比较抽象的有关政策、纲领、法令、决议等,具体而客观的法律法规比较少。为了保证裁判的公正性,不得不使用一种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裁判。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目前有关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讨论进行分析。目前讨论的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是否应当保留,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当保留,只有少数学者认为应当取消;二是审判委员会应当如何改革,这又可分为这几个方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的组成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检察长能否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针对这些讨论,本文认为有些讨论的视角存在问题,而有些讨论则缺乏对司法实践的深入了解。第三部分是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一种功能性的分析。该部分除了对功能主义分析作简要概括外;就是对审判委员会的功能性条件进行分析,认为裁判主体的局限性与裁判依据的严重不足需要审判委员会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目前我国虽然在这两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改变,但仍然存在对审判委员会的需求性。另外就是对我国审判委员会的各种功能进行了相应分析,认为审判委员会的主要正功能在于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另外还有促使审判人员认真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及考核干部的功能等。当然,我国审判委员会也存在一些负功能,如可能会为裁判专断提供合法外衣、不利于错案责任追究等。第四部分是从心理学的角度对我国审判委员会的改革方向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审判委员会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并不具有优势,应当将审判委员会案件讨论内容限制在法律适用问题;为了避免在案件讨论过程出现从众现象,从而妨碍集体决策功能的发挥,应当对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进行必要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