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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求助类网络募捐是指个人或其近亲属因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下通过网络向大众请求捐赠援助的行为。它与慈善组织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最大的区别在于捐赠物资救助的对象是募捐发起时已确定的困难者。从法理基础来说,个人求助行为不论是源于自然法概念下的天赋人权,还是实证法解释下的表达自由,在公民福利制度需要更加完善的社会都有其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然而任由个人求助行为“野蛮”生长又会出现诈捐、诱捐等消费大众爱心的情形,如“杨彩兰”1“罗一笑”2事件等,这些不当甚至非法的个人求助行为借助网络募捐平台给社会慈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引导个人求助与慈善组织合作,以慈善组织和网络募捐平台作为获捐资金的受托人,一方面不仅可以保护捐赠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突破个人求助局限于熟人社区的瓶颈,为受益者取得更大帮助。而作为个人求助类网络募捐活动中的关键主体——网络募捐平台是解决相应诈捐、诱捐问题的核心,文章以网络募捐平台的法律规制为中心理顺个人求助类网络募捐活动中的法律关系,针对募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文章第一部分对个人求助类网络募捐的典型发起步骤进行了梳理,且通过与线下个人求助募捐行为的对比,表述出个人求助类网络募捐概念的内涵。同时通过对慈善法律规范等现行规定政策的分析,提出个人求助类网络募捐规范化的发展路径,即个人求助者与慈善组织合作发起募捐是法律引导下的规范模式。文章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个人求助类网络募捐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以网络募捐平台提供的服务为切入视角,概括出包括募捐资金管理、使用,相关主体信息的收集、处理等问题,阐述其根本原因是规范化个人求助类网络募捐活动基本法律关系定性模糊。文章的第三部分从规范化的个人求助类网络募捐活动的法律关系梳理出发,提出个人求助类网络募捐属信托法律关系的观点。网络募捐平台与慈善组织作为共同受托人在募捐活动过程中承担信义义务,应当在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基础上贯彻捐赠者意图,妥善处理好获捐资金的托管、使用问题。在相关主体信息收集与公示的过程中以权利主体同意为基础,辅之以必要性的事后判断原则,保障相关主体的权利。总的来说,文章观点在于网络募捐平台在提供募捐活动服务过程中应当与同为受托人的慈善组织约定好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在网络募捐平台提供的支付服务、信息发布服务、资金处理服务等过程中都应当以信义义务为基础,符合法律规范获得相应的服务许可,在慈善组织有不当行为时应当予以监督举报等。且整个募捐活动中应当保证公开透明的环境,网络募捐平台作为信息的公示方应当在保障相关主体隐私的前提下营造一个公开透明的信息公示环境,各平台之间通过统一的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公开信息的交流,为个人求助类网络募捐健康发展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