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问题直接关系着权利人可否行使权利、应如何行使权利,是权利人把握权利、合理行使权利的关键。目前能找到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问题的明确法律依据仅为《合同法》第286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第四点。而对于该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性质、行使该权利是否必经催告程序以及催告的“合理期限”为多长等问题,现有的法律规范仍为空白。对此,理论与实务界也争议颇多,使得承包人在行使权利时常常无所适从。本文就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问题的现有规定为依据,结合工程实务与具体的司法裁判案例分析现有规定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问题提出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有五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问题现有规定存在之不足进行分析。通过对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问题的现有规定进行解读,可以发现目前关于优先受偿权期限问题的规定尚不完善,存在着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性质不明确,权利行使期限的时长规定不合理,权利的行使是否必经催告程序不明,催告的合理期限无法界定以及权利行使期限的起算点难以认定等问题。第二部分是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研究。这一部分涉及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性质与行使期限的时长两方面问题。对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性质问题,通过梳理学界关于优先受偿权性质的不同学说可以看出,该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性质应为除斥期间。而对于该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时长问题,虽然现有司法解释已规定该期限的时长为6个月,但从工程实务来看,6个月的权利行使期限对于承包人而言并不合理,容易导致承包人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优先受偿权。未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延长该权利行使期限,给予承包人更加充分的时间行使权利。第三部分是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催告期限的研究。从对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上看,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与法律规范中,催告并非是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置程序。当然,考虑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具有的强大的法定性,在未来此制度的完善中可以要求承包人在行使权利前先履行催告义务。另外,在认定催告的“合理期限”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行业惯例、法官对同类案件所做出的认定等因素,结合具体个案进行裁量。第四部分是针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问题的研究。在这一部分中,笔者汇总了各地方法院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审判指导意见,并对从裁判文书网与北大法宝搜集到的来自15个省市的123个判例进行了详细的实证分析;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之基础上,按照工程的施工状态进行分类,对该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确定标准进行了归类整理。具体而言,在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应以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在工程已完工但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形下,应以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而对于“烂尾工程”,若工程停工日早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应自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若工程停工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应自合同终止履行之日起算;若工程未竣工施工合同已被解除的,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第五部分是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问题的立法完善建议。完善优先受偿权期限制度应当明确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性质,适当地延长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时长,明确催告行为是行使优先权的前置程序并规定催告的合理期限,调整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具体而言,一般情况下,均以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若施工合同被解除的,则以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若经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程序的,应以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