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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英案到曾成杰案,法学界对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争论不休。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却唯独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予以保留。集资诈骗罪虽然给公众财产和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但是该罪只是非暴力经济类犯罪,笔者认为应当废止对于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规定。本文共分三个部分对笔者的观点进行论述和分析。首先,第一部分阐述了集资诈骗罪的概念、法律规制以及死刑设置的立法沿革,这一部分是文章的基础内容,它帮助我们了解集资诈骗罪及其死刑设置的背景。其次,第二部分分析了当前法律界对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存废之争。最后,第三部分笔者客观综述了双方的观点,重点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上对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废止进行分析,并以此得出应当废止该罪死刑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