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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随着经济发展,中国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腐败问题。“透明国际”组织的调查显示,中国属于“存在严重腐败的国家”之列,这一点也为公众所感知。可以说,腐败已经成为阻碍中国在继续健康快速发展道路上的一块巨石。为有效应对腐败带来的挑战,国际社会进行了诸多努力,其中,最为重要的措施就是出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刑事定罪和刑罚处置,来惩罚和预防各类腐败犯罪行为。这也意味着,反腐败刑法机制的作用已经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与认可。反观我国,原有刑法理念下的单一静态刑法措施已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治腐、防腐效果。而反腐败犯罪的司法实践亦表明,无论是刑法结构、刑法适用和刑罚执行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反腐败刑法机制的功能实现都会受到影响。对此,以多角度思考和动态观察为主要研究方式的刑法机制理论,恰好契合了腐败犯罪研究的破题要求。而从刑法机制理论的自身发展情况来看,经过刑法学界的不断努力,目前已较为成熟,并被运用至刑法的各个领域,解决了很多具体问题。故而,以刑法机制理论来探讨腐败犯罪问题,既能够为反腐败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搭起相互融通的桥梁,也为公平、公正地处置腐败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措施与手段。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围绕腐败问题,以刑法学界近年来提出的刑法机制理论为分析工具,对反腐败刑法机制的基本理论、内容框架与主要功能进行深入探讨。鉴于腐败问题的现实性,在具体研究方法上,除采用了文义解释、域外比较等理论工具外,还特别注重于实证分析研究,通过收集419起腐败犯罪案件量刑情况和某监狱三年内刑罚执行情况,较为系统扎实地掌握了我国反腐败刑法机制在实际运作中的问题。在理论阐述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反腐败刑法机制框架内的刑法结构、刑法适用、刑罚执行三要素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最后还以反腐败刑法机制为出发点,对我国反腐败机制体系的完善进行建言,以期用实践理性的态度推动我国反腐败事业的进步与发展。文章正文部分由五章内容组成,共约十五万字:第一章反腐败刑法机制之基本理论。本章主要内容是对反腐败刑法机制的理论进行梳理与辨析,从而为反腐败刑法机制的深入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首先,介绍反腐败刑法机制的创设背景。从国际形势来看,腐败已是全球性问题,国家无论制度、大小、强弱,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腐败现象。就我国情况而言,改革开放后,腐败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并呈愈演愈烈的趋势。为有效应对腐败带来的挑战,国际社会进行了诸多努力,其中最为重要的措施就是出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刑事定罪和刑罚处置,来惩罚和预防各类腐败犯罪行为。这也意味着,反腐败刑法机制已经在国际范围内受到重视与认可。在我国,反腐败刑法机制近年来亦体现出强大优势,即法治框架内的惩罚与预防,能够较好地防治腐败。其次,在回顾创设背景后,对反腐败刑法机制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与界定。一是对腐败犯罪的含义进行探讨。在对腐败作本质上的解析后,认为腐败犯罪可定义为:公权力行使者违反职责要求,为满足私欲而滥用(通过作为或不作为)公共权力,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腐败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对应的犯罪类型应当是: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二是对刑法机制理论的渊源与内容进行辨析。刑法机制理论是以储槐植教授为代表的刑法学者提出的一种刑法理念,其涵义包括两个层面:在形式上是指刑法运作的方式和过程;在实质上是指刑法结构产生功能的方式和过程。经过辨析,刑法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三个构成要素:刑法结构、刑法适用和刑罚执行。作为刑法机制的核心,刑法结构又可以根据“罪—严”、“刑—厉”的对应关系,划分为不严不厉、又严又厉、严而不厉和厉而不严四种类型。三是对反腐败刑法机制的概念进行界定。结合对腐败犯罪的认知与刑法机制理论的辨析,总结出反腐败刑法机制的基本概念,即腐败犯罪刑法结构通过刑法适用和刑罚执行,而产生预设功能的方式和过程。再次,对反腐败刑法机制的三个构成要素进行简要理论描述,进而确定本文的研究重点与边界。对刑法结构的研究,集中于犯罪结构与刑罚结构两个层面,即犯罪圈的划分与刑罚力度的设置。于刑法适用部分,重点研究量刑问题,着重解决量刑轻缓化与公信力不足的难题。在刑罚执行方面,主要通过对刑罚实体依据与程序性监督缺陷的分析与完善,来解决腐败犯罪刑罚执行宽松的问题。第二章反腐败刑法机制之刑法结构。本章以犯罪结构与刑罚结构为基础,重点探讨反腐败刑法机制中的刑法结构问题,并提出完善腐败犯罪刑法结构的路径方向与内容建构。首先,对我国反腐败刑法结构进行文本性描述。描述角度一分为二:一是在纵向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反腐败刑法规范的沿革脉络进行梳理,从而形成一个较为清晰的反腐败刑法规范演进轨迹;二是在横向上,对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相关腐败犯罪进行个罪结构描述,即分别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结构与刑罚结构进行详细列举与叙述。其次,对我国反腐败刑法结构的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分析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一方面,在文本层面,通过对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等犯罪结构的分析,以及刑罚设置的立法沿革和类罪比较等刑罚结构的分析,得出我国腐败犯罪刑法结构在文本上属于“厉而不严”类型的观点。另一方面,在运行层面,通过司法实践的考察,得出我国腐败犯罪刑法结构在实质上属于“不严不厉”类型的观点。再次,对域外反腐败刑法结构进行比较考察。内容涉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新加坡反贿赂法》和《香港防止贿赂条例》三部域外反腐败刑事法规的具体规定、主要特色等,同时通过对比分析,明确域外反腐败刑法结构的优势与借鉴意义之所在:一是在犯罪对象与行为方式的描述上具有包容性;二是在犯罪主体范畴的圈定上体现出广泛性;三是在犯罪客观方面的判断上以行为本位为价值导向;四是在犯罪主观因素的认知上允许主观推定。最后,对我国反腐败刑法结构进行具体完善。通过对“严而不厉”刑法结构的本质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当前反腐败的实际要求,在完善路径上,选择了“又严又厉”的刑法结构建构思路。其中,犯罪结构“严”的具体建构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合理界定腐败介质的内容;二是适当扩大腐败犯罪主体的范围;三是正式确立腐败犯罪主观要素的推定原则;四是科学划定腐败犯罪的相关范畴。而刑罚结构“厉”的具体建构,以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的相关设置为主要体现。第三章反腐败刑法机制之刑法适用。本章主要内容是以量刑为核心,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反腐败刑法机制中的刑罚适用问题,进而提出完善刑法适用的实体依据和程序构建的建议。首先,对我国腐败犯罪的量刑情况进行实证研究。研究过程依据收集的两组数据展开:一组是我国中部省份G市2005-2010年贪污贿赂案件的360份量刑数据;另一组是我国省部级(及以上)官员2003-2012年贪污贿赂案件的59份量刑数据。通过对两组数据的图表分析,发现其中主要存在量刑不均衡,免处、缓刑适用率过高,财产刑适用率过低,从宽情节认定过泛,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适用标准模糊等问题。其次,对我国腐败犯罪在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深层次分析。分析从两个进路展开:一是在量刑实体依据方面,既对因量刑基准混乱而造成的估堆量刑和数额量刑提出了质疑,又对因量刑情节认定失范而造成的自首、立功过多等现象进行了批评。二是在量刑程序方面,对因程序设置不完善而造成的量刑缺乏透明度、公信力等问题表示了担忧。再次,对我国腐败犯罪量刑的具体完善进行探讨。与问题分析的展开进路相对应,具体制度的构建也以两个层面逐步推进:在实体依据方面,表现为重构以公权力价值为核心的腐败犯罪量刑基准,并严格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与适用;在程序方面,表现为对量刑建议程序、听审程序和说理程序的设置与完善。第四章反腐败刑法机制之刑罚执行。本章以刑罚落实为焦点,重点探讨反腐败刑法机制中的减刑假释、资产追回和赦免等刑罚执行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措施。首先,对我国腐败犯罪中的减刑假释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C监狱2008—2011年腐败罪犯减刑假释的相关数据予以分析,发现存在三方面主要问题,即减刑假释依据的模糊化、程序的行政化与决定的主观化。据此,在完善我国腐败犯罪减刑假释制度的方法上,提出应先明确减刑假释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对减刑假释决定权进行均衡配置,以内在结构的优化来增强减刑假释的公正性;另外,还可借鉴法国的信用减刑制度,增强罪犯主动改造的积极性,并减少相应考核的难度,提高减刑假释的效率。这一观点态度也与近期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腐败犯罪减刑、假释等条件的态度相一致。其次,对我国腐败犯罪资产追回的刑事措施进行探讨。由于目前我国在犯罪资产追回的立法方面尚存在疏漏,国际间司法协助也存在障碍,因此,我国腐败犯罪资产外逃现象十分严峻。故而,应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刑事没收制度和国际司法协助制度,进而提高我国腐败犯罪资产追回效能。再次,对赦免在反腐败刑罚执行中的运用问题进行研究。赦免制度在我国运用很少,但是,在域外反腐败领域却起到了意想不到的良好作用。通过对域外经验的考察,结合我国腐败犯罪实践,认为应当摒弃刑罚执行中随意的、暗箱型的赦免,而代之以法治框架内的赦免制度,以达到打击少数、减少治腐阻力,开创反腐新局面的目的。第五章以反腐败刑法机制为基点的建言。本章主要内容是以反腐败刑法机制为基点,提出对我国反腐败机制在两个层面的四点建议,即在本位上提升反腐败刑法机制的内在品质、确立刑事一体化的立法模式,在外部环境上树立法治反腐理念和认清反腐败刑事政策的本质。除了对各构成要素的优化与整合外,反腐败刑法机制还要对内在的品质与外在的立法形式进行完善。建议提升反腐败刑法机制的内在品质,需在认知态度和理论方法上进行探索和创新。反腐败刑法机制品质的提升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保持反腐败刑法机制的开放认知,不断扩展对腐败、犯罪、刑法等问题的认识,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二是高度重视程序正义的作用,将法律专业智识与社会经验结合起来,以达到反腐败刑法机制应有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三是把握刑法机制的内在平衡,充分注意立法的模糊与准确、法理知识与社会经验、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平衡,以达到反腐败的最佳效果。在立法形式上,建议制订刑事一体化的反腐败刑事法。通过对刑法典、双轨制、刑事一体化三种模式的比较,选择了以刑事一体化理念来进行反腐败刑事立法。刑事一体化模式能够克服刑法典下的僵化与双轨制下的分散性,通过刑法、刑事诉讼、行刑法的融合,进一步提高反腐败的效率,平衡各权力之间的纠争,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均衡共赢。在外部环境的优化方面,树立正确的反腐理念和准确把握反腐败刑事政策的重心,也是反腐败刑法机制要注意的问题。建议树立法治反腐的理念。针对于目前较为流行的以“行政自制”理论来解决腐败的观点,分析其中存在的短板,即内在动力不足、稳定性差、容易与其他系统混同等,并认为其可能造成“行政自制”反腐败效能的弱化,而反腐败刑法机制所代表的法治反腐败机制能够克服这些问题。因此,反腐败机制的核心理念还应当是法治反腐。建议正确把握反腐败刑事政策的重点。我国基本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其本意在于“轻轻、重重”的刑罚思想,但是,在适用标准模糊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宽严失济”,而这一点在腐败犯罪的刑事处置中表现得较为突出。为了与当前腐败犯罪形势相适应,与反腐败刑法机制的“又严又厉”要求相匹配,应当将反腐败刑事政策的重点调整至“严”的一面,这样才能保持反腐败机制在整体上的协调性。而近期关于严格规范腐败犯罪刑罚执行的系列国家规范也表明了反腐败刑事政策的重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