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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始于改革开放之初,至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中国企业所得税经历了从分立到并轨的三十年。中国企业所得税变革的三十年实际上是中国法治建设过程的一个缩影,它见证了中国法治从无到有到不断走向完善的过程。在三十年的变革过程中,法治建设对法律价值的不同追求导致不同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法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对国家权力的控制,这是法治的的宗旨。而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变革的三十年中,能更好的看出法律(尤其是立法)对法律的价值(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追求和对法律的宗旨的追求,以及立法对法律价值和法律宗旨的追求所达到的法律效果。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一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论述了内外企业所得税并轨的历程。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律设置按照资金来源不同分为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依据企业性质的不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分为国营企业所得税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所得税法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分为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外合作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法。在1991年和1994年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到2007年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彻底统一。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从分立到并轨历经三个阶段,呈现出曲折性和复杂性,这主要是由两税合一问题的必然性和复杂性决定的。第一部分将对此展开论述。
第二部分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一展开了法理剖析。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开始认识法律,认识法治,开始了法治建设,其中立法就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而两税合一事实上是法律的立改废过程,它见证了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立法的发展,可以更好地认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对两税合一的法理剖析主要从立法与法律的价值、法律宗旨的关系出发的。两税合一的价值分析主要从公平和效率两个方面展开。公平历来是法律所追求的古老价值,税收公平原则是公平在税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两税分立之初是基本公平的;两税分立后期税收不公现象不断凸显。效率则是现代社会赋予法的新使命,在改革开放之初“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社会主流价值引导下,中国企业所得税为了追求经济发展的高效率给予外资企业很大的税收优惠,但随着中国经济形势各方面的变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已经逐渐失去了高效率,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其实是法律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两税合一的法律宗旨分析主要不仅从两税合一中的税收立法权力和纳税人纳税权利的博弈,而且反映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总之两税并轨是我国法治进步一个表现,因为权利可以与权力对话,各种利益主体可以一起公平竞争,最后使得新企业所得税颁布实施。
第三部分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效果进行展望。新企业所得税在艰难的博弈之中产生,该法的具体实施效果可能是大家最关心的事情。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五年的过渡期,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刚刚实行了一年多,加上金融危机的影响,短期的效果尚不明显。但是从长远看来,新企业所得税必将在贯彻税收公平方面、提高引入外资质量和反外商避税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