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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情况的权利。其作为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是其他消费者权利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食品经营者商业秘密权是指食品经营者对其商业秘密所享有的专有权,商业秘密能够为食品经营者带来现实的或可预见的竞争优势与经济利益。在这两种民事权利之间,之所以产生冲突,从法理上来说是二者权利边界存在模糊与交叉,而结合食品行业的现状,这两种权利所表现出的扩张趋势又是加剧二者冲突的现实原因。食品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体现为两个层次,即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这主要是由于消费者知情权具有的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属性决定的。通过分析食品的信任品特性,本文认为二者权利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领域中,即经营者对食品信息一般的标识和告知中、食品追溯制度中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中。对于二者冲突的解决,本文提出了四种解决原则,即平等协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与权利限制原则,进而分析二者权利冲突的解决措施,首先界定二者权利范围,解决二者权利边界模糊、交叉的问题;其次建议在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前提下,建立商业秘密披露制度,弥补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限制制度的不足。在结构上,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食品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知情权进行概括性介绍。首先,对食品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内涵与性质进行分析。介绍了商业秘密权的概念以及作为其客体的商业秘密的内容、构成要件,特别指出食品经营者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的主要具体形式。又通过对食品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分析,得出其为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其次,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与性质进行分析。介绍了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得出消费者知情权的客体内容与知悉信息的两种方式。又通过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性质的分析,认为一方面消费者知情权具有私权性,这主要是经过分析消费者知情权的产生原因与国内外的有关法律规定所做的界定;另一方面消费者知情权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消费者知情权为一种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公共利益的演化形式,国内外的法律规定中充分体现了其这一属性,国家与社会组织对其具有保障的义务。第二部分讨论了食品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分析了二者权利冲突的表现,首先对食品的特性进行分析,指出食品具有信任品特性,这一特性要求食品具有可追溯性。进而得出二者权利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领域中,即经营者对食品信息一般的标识和告知中,食品追溯制度中和食品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中。第二层次从法理与现实两个角度分析二者权利冲突的原因。第三个层次首先指出权利冲突的本质体现为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的结合,其次,分析食品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知情权冲突本质的具体体现。第三部分是食品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解决原则。主要体现为四个解决原则,即平等协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与权利限制原则。这四个原则在对二者权利冲突的解决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首先,平等协商原则为解决二者权利冲突的基础性原则,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其具有独特的适用优势;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解决二者权利冲突的司法原则,为一种立法补充,介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解决权利冲突的适用性;然后指出,利益平衡原则为解决权利冲突的核心性原则,其贯穿权利冲突协调的始终,也是解决权利冲突的最终目的;最后把着眼点放在对权利限制原则的分析中,解答了商业秘密权为何需要限制、消费者知情权对食品经营者商业秘密权进行限制的原因以及消费者知情权对食品经营者商业秘密权限制的途径,指出在利益平衡过程中,对于食品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的解决应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对食品经营者商业秘密权进行限制。第四部分是食品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知情权的解决措施。本部分主要从两个途径来解决二者权利的冲突。一方面界定二者权利范围,解决二者权利边界模糊的问题;另一方面建议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前提下,建立商业秘密披露制度,弥补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限制制度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