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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唯轻原则,又称为疑利被告或者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官穷尽一证据方法和手段,对实体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难以解决的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目前我国学术界对罪疑唯轻原则的研究是零散的,并未予以足够重视,且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误读;司法实务界在处理刑事疑案时常会适用该原则,但是对该原则的仍是听多知少,并与疑罪从无、无罪推定以及疑罪从轻相混淆,适用标准不一。罪疑唯轻原则作为指导法官裁决疑难案件的一项重要原则,无论从理论建构还是对实务指导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几乎适用于所有事实存疑的刑事案件的处理。鉴于上述原因,对罪疑唯轻原则进行必要的研究,以期澄清认识,规范实务操作,正是本文写作意义所在。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罪疑唯轻原则的历史发展,对罪疑唯轻原则进行追根溯源,理清其发展的脉络,明晰西方疑利被告原则中文译法的合理解释,为该原则的适用范围的限制埋下铺垫。进而论述罪疑唯轻原则的基本含义,指出该原则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属性,本质上是指导法官在未能形成内心确信时应如何判决的裁判原则。通过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以及客观证明规则的比较,指出概念之间关系和区别,划定罪疑唯轻原则的外延范围。并从程序正义、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和司法证明与证据裁判原则三个方面论述罪疑唯轻原则的正当性。第二章从适用前提与效果两方面着重探讨罪疑唯轻原则的适用问题。就适用前提而言,指出该原则适用于定罪量刑有关的实体法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形、数个该当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着有无既及大小的关系。区分事实在有罪无罪、数罪一罪、重罪轻罪之间存疑以及处罚情节和罪过心理不同情形适用该原则产生不同的结果。最后对择一认定问题作了简要介绍。基于法安定性及刑罚正义的考量,择一认定构成对罪疑唯轻原则的补充,防止无罪判定的滥用。第四章介绍了罪疑唯轻原则的程序运作机制,通过对法官义务和被告人权利的重申,形成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长效机制。文章的最后一章就罪疑唯轻原则在实务中的运用进行了例举,选择刑事法学理论中与该原则关系最为密切的因果关系和归责理论以及罪过认定两个方面探究罪疑唯轻原则在具体案件适用中应注意与相关理论、规则的衔接,以期为该原则适用的标准提供实证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