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来源 :安徽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yiyuxia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间借贷是一种非官方的融资形式,它不同于以往的正规金融行业借款,具有民间性的特点,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步的产物。如今,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发展迅猛,究其原因主要是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有效抵押财产不足,想要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非常困难,而充裕的民间资本及其逐利的欲望又受限于狭隘的投资渠道,两者不谋而合。民间资本由最初的基于生产性、生活性消费逐步转向了投资经营性借贷。民间借贷规模大、金额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量涌入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案件类型增多,多样化趋势明显。一直以来,我国对民间借贷缺乏系统性规范,零星的分布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仅有一个专门性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案件意见》),已经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现状,不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案件规定》),指导新时期的民间借贷审判工作。如今的民间借贷不同于传统的民间借贷,具有很多新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借贷主体日趋复杂化、多元化,出现了职业放贷人群体;民间借贷的利率畸高,隐蔽性增强,被告下落不明的多,送达周期长,案件调撤难度大,执行到位的少;涉及到同一原告或是被告的批量案件数量多,有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虚假诉讼案件频发,诉讼双方采取多种手段混淆视听,干扰法官判断,试图达到其非法的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提高警惕,对借款合同的订立时间、地点、约定的内容、借款的交付等履行细节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以免对合法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利息问题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核心,如何对其进行处理显得尤为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间借贷案件规定》对借贷利率采用统一划线模式,即对年利率没有超过24%的,应当持支持的态度;对于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超出部分无效,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超过36%的年利率的,可以要求出借人对高出的部分予以返回。合同即是一种契约,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所以通常的民间借贷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民间借贷合同在某些情形下也会出现无效的情况,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就涉及到返还借款本金以及按照过错程度赔偿损失等问题。
其他文献
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四大基本职能之一,也是政府存在的理由之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关系到城乡居民基本生存权与基础发展权的实现,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思想,它形成并完善于西方;但作为一种价值观和这种价值观指导下的行为,却是世界性的。在中国,虽然没有一整套严格意义上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体系,但是人们的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