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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一种非官方的融资形式,它不同于以往的正规金融行业借款,具有民间性的特点,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步的产物。如今,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发展迅猛,究其原因主要是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有效抵押财产不足,想要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非常困难,而充裕的民间资本及其逐利的欲望又受限于狭隘的投资渠道,两者不谋而合。民间资本由最初的基于生产性、生活性消费逐步转向了投资经营性借贷。民间借贷规模大、金额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量涌入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案件类型增多,多样化趋势明显。一直以来,我国对民间借贷缺乏系统性规范,零星的分布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仅有一个专门性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案件意见》),已经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现状,不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案件规定》),指导新时期的民间借贷审判工作。如今的民间借贷不同于传统的民间借贷,具有很多新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借贷主体日趋复杂化、多元化,出现了职业放贷人群体;民间借贷的利率畸高,隐蔽性增强,被告下落不明的多,送达周期长,案件调撤难度大,执行到位的少;涉及到同一原告或是被告的批量案件数量多,有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虚假诉讼案件频发,诉讼双方采取多种手段混淆视听,干扰法官判断,试图达到其非法的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提高警惕,对借款合同的订立时间、地点、约定的内容、借款的交付等履行细节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以免对合法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利息问题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核心,如何对其进行处理显得尤为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间借贷案件规定》对借贷利率采用统一划线模式,即对年利率没有超过24%的,应当持支持的态度;对于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超出部分无效,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超过36%的年利率的,可以要求出借人对高出的部分予以返回。合同即是一种契约,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所以通常的民间借贷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民间借贷合同在某些情形下也会出现无效的情况,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就涉及到返还借款本金以及按照过错程度赔偿损失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