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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研究我国陪产假法律制度无论是从推进生育政策的实施还是充实生育假制度的理论层面均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主要运用了实证研究以及比较研究方法,对我国陪产假法律制度规定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目前该制度规定中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是陪产假法律制度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其次,公权力机关在陪产假制度落实中的监管缺位;企业承担的假期成本过重,落实陪产假制度的积极性较低。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陪产假制度仅仅规定于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进行规定;其次公权力机关监管缺位的主要原因是执法无据,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出于执法成本的考虑往往不会多做干涉,其次,即使法规中有规定,不落实假期的违法成本也较低。企业作为贯彻落实陪产假制度的关键环节,上述问题形成的原因主要出现在企业这一方面,首先,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陪产假期间的待遇问题规定为“假期期间,待遇不变,”造成了企业承担的成本过重,而政府责任缺失;其次,随着逐渐增长的假期天数,也造成连续休假员工重返岗位的不适应性,造成企业成本增加。建议首先提高立法位阶,将陪产假制度规定于国家级层面的法律中,增强普遍适用的效力;其次,在制度中落实陪产假制度缺乏监管问题,使陪产假检查常态化;合理分担假期成本,将休假成本在政府、企业、劳动者之间进行分担,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