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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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类型之一,最早出现在美国判例中。从“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开始引起关注,此后相关案例层出不穷。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认定与传统的正向混淆并未区别开来,推理过程模糊。然而反向混淆不同于传统的正向混淆,它有其特殊性,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若按照传统正向混淆的认定办法来处理,显然会引起质疑,因此必须明确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商标反向混淆指后商标使用人对先商标权人的商标进行使用,由于后商标使用人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消费者会将先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误认为是商标的在后使用人所提供或与之相关。商标反向混淆的特殊性决定其认定标准的特殊性。本文从商标反向混淆的典型案例出来,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对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通过对“冰点”案、“蓝色风暴”、“任我游”案、“非诚勿扰”案的案情和法院审理情况的介绍,以及对北大法宝网上选取的11例典型案例,可看出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多以“双重近似”标准来判定是否构成反向混淆,也存在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判定因素的情况。第二部分,反向混淆的基本理论分析。根据不同学者对于反向混淆定义的阐述,本文提炼总结出反向混淆的概念。在反向混淆案件中,一般先商标使用人对诉争商标进行了较小规模的使用,而后商标使用人具有较高声誉,其对与诉争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使其被公众熟知,导致消费者对两者商品的归属产生混淆。反向混淆涉及了多方利益,法官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审判时,需要对商标权人、在后商标使用人、相关消费者三方利益进行考量,作出公正的判决。第三部分,我国反向混淆标准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目前国法官在反向混淆相关案例中,判定的标准不明确,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出。且对“混淆可能性”的相关考量因素认识不一。第四部分,美国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美国法院在判定反向混淆侵权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商业强度足以覆盖商标权人;第二,适用反向混淆的商标必须具有可保护性;第三,诉争商标具有混淆可能性。并规定了Polaroid标准,以此来判定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第五部分,我国商标反向混淆认定标准之完善与建议。针对前文问题的分析,以及对美国判定反向混淆标准的借鉴,提出在判定反向混混淆侵权时,应满足存在合法商标、侵权人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对诉争商标的非合理使用和存在混淆可能性这四个前提条件;并明确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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