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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重要补充和细化,其质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准,也是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如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是地方立法工作者需要不断探索的永恒主题。自2015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新《立法法》)施行以来,有关地方立法的建设面临着一个新的局面,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尤其是设区的市首次获得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后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而其中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立法重复问题正是本文要研究的主题。立法重复作为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一个阻碍,其实很早就被意识到了。但是直到目前,这一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虽然在2015年新修改的新《立法法》中增加了地方立法“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可惜在现实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有效落实。笔者以浙江省设区的市市容环卫立法为对象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即使在地方享有较大自主权的领域内,立法重复率仍居高不下,并在地方立法权扩容的背景下有蔓延之势。所以本文旨在分析地方立法中的重复问题,探析导致立法重复背后的根源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就以上问题,本文以三章的篇幅分别对立法重复的现状、原因、规范措施这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首先以浙江省的几个设区的市为代表,对立法重复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表明了解决立法重复在我国不是无病呻吟式的担忧,而是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其次对立法重复进行了必要性与否的分析,表明了立法重复并非都是地方立法者投机取巧的选择,有时候有些重复的必要的,是立法者的有意选择,也是有益于地方发展的。最后,对立法重复引起的地方立法特色缺失以及立法资源浪费等危害做了说明,告诫我们不能仅将注意力放在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扩容这一层面上,而应当对立法重复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第二章则是在描述完了立法重复的基本现状后,对立法重复的产生根源进行了分析。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展开,第一是立法主体的能力不足,这一能力不足不仅包括专业能力上的不足,还包括对地方立法认识理念上的偏差,主要表现为对法典的崇拜和立法行政化思路较为突出。第二是立法权限上的不明晰带来的立法重复,这集中体现在对“不抵触”原则的机械性理解上,所以笔者花了较长的篇幅对“不抵触”原则做了详细的阐述。笔者还对新《立法法》第72条中所规定的“等方面的事项”中的“等”字做了“等”内“等”外的解释,从而进一步明晰了地方立法边界。第三则是从相关监督机制在实践中的缺位导致立法重复进行论述,这种监督不仅表现在对重复法条的监督的缺失,还包括对立法人员的监督的不足,后者主要体现在对立法者的责任追究相关法律规定的缺乏。虽然以上三个方面从消极层面出发,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立法重复发生的原因,然而单纯从这三个方面去论述,却不能表明为何立法重复如此受地方立法者的“青睐”,所以笔者在第四个原因提到了模仿性机制理论,洞察了这一机制是如何慢慢渗透到立法重复中去的,从积极的层面探讨了立法重复的深层次根源。第三章则是对如何消解立法重复进行了规范探寻。首先针对立法重复产生的根源,即立法权限不明晰导致的立法重复问题,对“不抵触”原则做了新的解读,同时通过对“地方性事务”的解读,为地方立法边界扩宽了边界。其次针对立法一开始就埋下了立法重复的隐患,笔者从地方立法队伍的建设以及相关审议机制的完善入手,有效扼杀了立法重复萌芽。最后强化地方立法的清理与追责工作,倒逼地方增强立法创新能力,减少立法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