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占有封缄物行为的定性

来源 :湘潭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yanDa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行为人不法占有受托保管的封缄物时,行为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在理论界及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封缄物的占有及其归属问题。“不法占有封缄物行为”是指受托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委托人所有或占有的封缄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委托人对该封缄物的所有权及占有权的正常行使的行为。依据其行为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该行为分为两类:即不法占有封缄物的整体的行为和不法占有封缄物的内容物的行为。其中,“封缄物”是指装入容器之中或加以特别包装,并加锁或封条(或用其他方法)予以封缄以防失落的财物的整体及其内容物。“不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取得所有人的同意而恶意占有公私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目前,在理论界关于不法占有封缄物行为的定性争议主要是“侵占罪说”与“盗窃罪说”。产生这种争议的原因主要是各个学者对于封缄物的占有及其归属的认识不同。关于封缄物的占有,理论界主要有“受托人占有说”、“委托人占有说”、“区别占有说”、“修正区别说”、“体积大小及可否移动说”。针对以上争议的问题,要对不法占有封缄物行为准确定性,就需要对一些理论上的问题予以澄清。例如,刑法上的占有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或支配的状态,其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的财物支配状态。对于封缄物的占有及其归属而言,应当坚持“区别占有说”,即封缄物的整体归受托人占有;封缄物的内容物归委托人占有。因此,对于行为人不法占有封缄物的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当行为人不法占有封缄物的整体时构成侵占罪;当行为人不法占有封缄物的内容物时构成盗窃罪。
其他文献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