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论题研究的是与新闻法律密切相关的问题:犯罪新闻报道。犯罪新闻报道是新闻报道的一个重要门类,由于其关系社会秩序稳定、个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危,具有监视社会的传播功能,因而得到了国内外媒体和受众的特别关注。犯罪新闻报道因为涉及的多是违法现象,与法律密切相关,报道的过程及其结果也就容易引起各种法律纠纷,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常常因为报道犯罪新闻被推上法庭。这就出现了三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犯罪新闻报道应该遵循什么样的价值目标和原则?犯罪新闻报道涉及的法律权力和权利关系有哪些?如何健全相关法制和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这也是本论文要探讨的核心问题。 论文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章的内容,是犯罪新闻报道一般性问题的概述,这是本文立论的逻辑基础。本章首先结合法学和社会学角度对犯罪的定义予以厘清,在此基础之上给犯罪新闻报道下了定义;其次从主客体不同角度将犯罪新闻报道划分为十种类型,概括其特点;接下来本章从正反两面探讨犯罪新闻报道的社会功能,并且对这些功能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最后,本章对中国和国外犯罪新闻报道的发展历史进行扫描,和现状分析,从中探索其发展规律。 论文第二部分借鉴法理学和法的价值理论,对犯罪新闻报道的价值目标和原则进行归纳阐释,涵盖了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内容。在第二章中,笔者对犯罪新闻报道的价值目标进行探索,认为其主要价值目标是自由、秩序、效益、正义。本章围绕这四个价值目标进行一一阐述,首先探讨犯罪新闻报道自由的保障和限制,接着探讨其秩序实现的必要性、前提和手段,再次,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讨论其效益追求,最后探讨了其实现正义的方式和困境。同时,笔者还对各种价值目标的冲突原因及其消解进行分析。 第三章主要探讨的是贯穿于犯罪新闻报道全过程、确保其高效运行的三大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权力监督原则和合法性原则。犯罪新闻报道不但要通过正确选材、适当用语、正确采访途径保障刑事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亲属、公安、司法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的权利,还要对各种权力机关进行新闻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暗箱操作。同样,犯罪新闻报道还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与职业规范等规定的原则。 论文第三部分包括第四章到第七章的内容,对犯罪新闻报道涉及的各种主要权利、权力关系及其引起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第四章的主题是犯罪新闻报道的传播权利,主要有知情权、表达权与舆论监督权。这三种传播权利都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而新闻媒介是这些权利实现的主要途径,因此,媒介也相应拥有了传播权利。这些权利在各国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但是也受到相应的限制。本章就是对这些权限的一些探讨。 第五章和第六章谈到的是犯罪新闻报道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名誉权和隐私权。这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都要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成为引起新闻官司的主要原因。不同法系国家对于这两种权利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对这两种权利的侵犯包括四个构成因素: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三是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受害结果。四是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了避免侵害到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为了保护自己免于新闻诉讼,记者都必须学会事先的预防和事后的抗辩,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就这两种不同形式的侵权形式及其权利保护进行法律的梳理,从媒介角度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 对于名誉权的保护,不同国家的规定不一样。英美法系国家把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统称为诽谤,大陆法系的国家则通常把损害名誉权的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第五章从犯罪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法律保护、冲突原因等方面入手进行分析,认为媒介要避免侵害名誉权,新闻媒介应该事先进行预防和事后抗辩。应该遵循的原则是:从大局出发,公正报道事实,仔细审视推敲。可以用来抗辩的因素有证明真实、公正评论与批评、特许权、无实际恶意、当事人同意、答复权、事后补救、被害人过错等。 不同法系国家对于隐私权的规定也不同,我国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未予确认,实践中通常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权处理。在我国,犯罪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侵入和公布他人隐私。要避免侵害隐私权,新闻媒介应该坚持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原则、满足合理兴趣原则、人格尊严原则,把好采访关、写作关和编辑关。一旦提起隐私权诉讼,媒介可以采用公共利益、新闻价值、当事人同意、公开记录、使不可辨认等原则为自己辩护。由于隐私权是相对较新的司法发展,记者对这个领域的把握也相对较小,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议也很多。第六章特别对犯罪新闻报道中涉及的两个特殊隐私权问题——偷拍偷录和罪犯的隐私权问题进行探讨。 在第七章中,笔者从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和保护入手,分析犯罪新闻报道与司法权冲突的原因、表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少国家都制定了《藐视法庭法》等相关法律保护司法权力不受媒介侵犯。在我国,这种权力冲突在犯罪新闻报道中体现得非常明显,也引起了学界重视,但是这种冲突的相应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空白。笔者在论述法律不足同时,同样从事先预防和事后抗辩两个方面为媒介恰当处理这种冲突提供一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