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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公民私有财产权”首次写入宪法,这是我国在宪法中首次确认私有财产权的地位,确立私有财产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由此公民的基本权利才得以补充完整,似乎意味着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即将掀开波澜壮阔的一页。然事与愿违,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与之相伴包装在各种华丽外衣下的投资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却又因资金链的断节而土崩瓦解的现象时有发生,大量而频繁发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资本市场中可谓是风声鹤唳。在面对资金募集者勾勒的美好蓝图诱引下,潮涌般的投资者将其仅存的养老钱、治病钱甚至是棺材钱用于投资,大多数人在这场冠冕堂皇的投资中血本无归而又无可奈何。从而凸显了我国“追赃”制度的缺陷。由于立法上呈现主体多元化,效力层次不统一,以及“追赃”实践中司法机关操作不尽规范,各行其是,办案经验的不足等诸多客观原因,导致“追赃”收效甚微,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无法切实保护,也成为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及各种经济犯罪愈发猖獗的根本原因。“追赃”制度的完善,不仅能剥夺犯罪活动的既得利益,而且能够达到惩罚犯罪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双重效果,不致被害人财产权利成为摆设。当下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案子破了,但受害人的财产却没了。“追赃不能”已经成为公民财产权利保护过程中一道不可逾越的壕沟,完善“追赃”制度为我们保护公民财产权提供了“治愈”的可能性。本文将立足于我国现状,比较国外立法之以利弊,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追回赃款赃物制度之难点与不足及弊端,完善我国“追赃”制度。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追赃”制度概述。该部分分析了什么是“追赃”,对本文的“追赃”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进行限定,纠正其泛化理解,解析“追回”与“追缴”的本质区别,并对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即赃款赃物进行阐释,理清赃款赃物与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犯罪数额的之间的关系,一窥“追赃”制度现存之缺陷。第二部分,从我国“追赃”制度传统发展到特别没收程序转变着手,引入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财产没收制度,与我国的特别程序没收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我国“追赃”制度与国外没收财产制度各自存在的特点的与之差异,分析我国特别没收程序之不足。第三部分,阐述我国“追赃”制度主要存在的争议,从“追赃”的体系架构混乱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入手,分析在该体系之下的三大难点,包括在匮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赃款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上欠缺指引;被害人的财产保护请求权束之高阁,“先刑后民”成为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主旋律;欠缺专门的财产保管人制度,使得赃款赃物的保管和处理不够透明、严谨,无法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对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包括为“追赃”制度构筑更为完整的体系,对排除赃款赃物处置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从理论上进行解惑,破除“先刑后民”实践迷信,重筑民刑并进的诉讼模式,并建议对民法财产代管人制度借鉴适用,切实保护受害人合法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