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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可竞争市场理论,企业和行业的经济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可竞争性。在可竞争的市场当中,即使有时厂商数量有限,潜在进入者的威胁也能够迫使在位厂商按照竞争行为进行经营;如果市场进入壁垒很高,市场可竞争程度很低,在位厂商可以免受竞争的压力,因而往往滥用市场势力,造成种种效率损失。本文结合我国工业行业近年来的数据资料,对上述理论进行实证检验。 本文论证了国有产权与市场可竞争性之间的关系,认为我国各市场的进入壁垒和可竞争程度主要受国有产权的影响;国有产权的存在从多个方面制约了市场可竞争水平的提高。考虑到数据资料搜集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以行业中民营经济所占的比重来衡量该行业的可竞争程度。我国的地区市场分割严重,而且各地的市场化进程相差悬殊,所以需要我们在考虑行业特点的同时还要兼顾区域具体情况。本文以各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衡量区域市场可竞争性,并对“条块”交织的市场的可竞争程度进行比较客观的衡量。 本文对于经济绩效的衡量主要借助于计量经济学方法,通过测算全要素生产率(TFP)进行评估,同时也参考其他单要素指标进行对比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领域的市场化进程取得了显著成绩,经济绩效也明显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阻碍市场可竞争程度继续提高的因素。 从本文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第一,从行业单要素效率指标来看,可竞争程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似乎是不确定的;综合考虑资本和劳动投入,可竞争程度的提高能够显著地促进TFP水平的上升;国有企业由于自身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效率明显劣于其他所有制成分。 第二,区域市场可竞争程度的差异显著地影响各地的要素利用效率;区域间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市场可竞争程度的不同;我国目前各地市场化程度总体上仍然偏低。 第三,市场可竞争性对动态经济效率的影响非常显著。高度的行政垄断导致很多市场缺乏可竞争性,这使得企业缺乏创新的动机;只有进一步提高市场可竞争性,才能激励企业进行创新。 第四,典型市场的深入分析表明,一些垄断行业虽然表面上取得了很好的经营效益,实际上其效率非常低下。那些通过严格行政管制限制竞争的行业,在位厂商往往严重滥用其市场势力,通过垄断定价而为少数部门和个人攫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