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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行业,它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房地产市场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有了迅猛发展,截至2004年底,全国已建立26000多家房地产经纪中介公司,从业人员近65万人,渗透到房地产业的各个方面,大大活跃了市场,加速了流通。而在长三角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更是发展迅猛,上海出现了一家挨一家的房地产中介一条街,南京、杭州、宁波、绍兴、苏锡等地区“中介多过米铺”不再仅仅是一个夸张的形容,而成为一个事实。一些已初具规模,且有一定知名度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还把触角伸向了周边地区,不惜重金进行广告宣传。打开了当地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掀起了房地产交易特别是二手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的热潮。“物有一利,必有一敝”,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使得房地产中介行业成为产生社会矛盾和纠纷较多的领域。主要表现在:房地产中介市场准入的规则不健全、政府部门管理的不统一、房地产中介行政管理职责不明确、与行业自律管理发展方向的偏离、市场上存在无序竞争的现象,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行业声誉差强人意等问题。 如何规制房地产中介的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当前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各学科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房地产中介进行了研究,也有不少优秀的成果相继问世。如:张跃庆等著的《房地产中介研究》、李恒光等著的《制度创新——现代中介成功的动力》等,这些成果为促进我国房地产中介业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大多数理论研究还是从经济学、管理学的角度研究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预测行业发展的趋势。很少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房地产中介。缺乏理论指导的立法是盲目的立法,这也是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比较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近年来,有些法学界的人士也意识到这一点,并相继进行了一些研究,但总的看来这些成果几乎都是从中介的某一方面对现有制度和存在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研究,之后再引进一些国外的制度来完善我国现有制度。缺乏从房地产中介本质属性角度进行的综合研究,从而使得出的结论过于肤浅,提出的建议不契合我国国情,一味照搬国外制度。实施的效果不理想也在情理之中,这可从最近国务院出台的各种条例(国六条、国十五条等)中得到反映。 本文以房地产中介的界定为开篇;以经济学和政府规制学的几个理论为基础;以房地产中介性质探讨为主线;以完善我国的房地产中介法律法规为目的对房地产中介展开了研究。文章从房地产中介产生的社会基础、行业基础及其社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