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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非理性的生产和生活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资源衰竭,灾难频繁等问题已经辐射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各方面。近年来,中国水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七大水系总体为轻度污染,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近岸海域总体为轻度污染。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公布的年度环境绿皮书《中国环境发展报告(2010)》指出,经过30多年的超高速发展,中国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日益显现,甚至到了爆发期,今后若干年环境事件都有可能频繁发生。
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把各国政府推上了治理环境的前台,并成为近年来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要务。无论是在国际还是我国国内,地方政府对其辖区范围内的水资源的健康状况都应当承担最大的责任。由于水资源具有“公共性”等特征导致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水环境破坏和水质污染问题,所以,地方政府的行为对当地的水环境治理和保护起着关键而又微妙的作用。但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不同,治理过程中,由于政府部门自身的双重属性以及来自各利益方的压力,政府行为的力度和方向都与政府行为的原则有所偏离,结果,治理效果不明显,出现政府水污染治理行为的负效用。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在1980年编制了《武汉市东湖水源保护规划》规划东湖截污工程。2004年,又斥巨资再造“东湖”解决外源污染问题,实现截污,将长江与东湖贯通,构建大东湖生态水网。与此同时,2007年4月武汉市政府向国家申请了一个水污染治理的专项计划,向国家环保部递交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申请,计划3年内投入295亿元以确保创模目标的实现,国家把武汉定为水污染治理专项试点城市。然而武汉市环保局在2008年4月公布的2007年武汉市环境状况公报显示东湖水质从V类降至劣V类:人体不宜直接接触。这是一个极为尴尬的情形,一面是大张旗鼓、声势浩大的治污,一面是丝毫不见曙光,污染日益严重的东湖。政府部门在这样的巨大反差面前公信力尽失。城市水域环境治理为何会面临这种困境?哪些因素制约着政府部门的政策执行能力的发挥?
本论文以武汉市政府部门治理东湖的行为为例进行分析,指出了东湖水环境和水质长治不能“痊愈”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治理行为存在很多不足。政府行使环保职能,必须具有为公众谋求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使命感,负责任地向公众提供良好的东湖环境、以及保护东湖的相关制度等公共物品,在宏观上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在微观上发挥经过修补的市场调节功能。
文章用了四个部分分析了东湖治理中政府行为的背景、理论、具体行为、不足以及完善建议。全文共有四章,分十五个小节。
第一章为绪论。列出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框架和方法。其中,研究综述分为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理论研究的文献主要集中在政府治理职能和手段方面;实践研究主要列举了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具体的治理举措及其对东湖治理的启示意义。
第二章为相关概念和理论。列举了本论文所涉及的相关理论和概念,包括地方政府,政府行为和公共物品等概念。分别从广义和狭义详细解释了地方政府的含义;描述了政府行为的含义以及条件;说明了公共物品的特征。
第三章通过政府治理行为的对比,提出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将武汉市政府部门治理东湖的具体行为与云南政府对洱海以及日本政府对琵琶湖的治理措施进行详细对比分析,其中,琵琶湖和洱海的政府治理行为及措施对东湖治理有很好的借鉴。对比分析指出了东湖治理中存在的治理责任主体不明确、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是东湖水污染问题和水质难以根本改善的根本原因。论证了武汉市政府部门加强和改善东湖治理行为的必要性。
第四章给出完善政府治理行为的建议,即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相结合。政府主导,包括树立正确的绩效观,明确治理的责任主体;加强制定东湖治理的专项法规;建立完善的政府监管与激励约束机制;效仿洱海与琵琶湖治理,积极发动群众治理和监督。企业负责,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自觉遵循相关环境法规。社会监督,网络媒体和群众应该积极参与和监督政府东湖治理的行为,对政府治理的不当行为和企业违规行为积极曝光。
最后,文章结尾处指出,武汉东湖污染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艰苦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东湖治理不仅是一项环境治理活动,也是关系到多主体、多领域、多种利益关系的一种综合性活动。所以,东湖水污染治理与保护,要始终坚持政府的主导作用,不仅要在大方向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治理过程中还应以大局为重,调整好自身的角色,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规范和加强自己的治理行为以促进东湖与武汉经济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