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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是我国行政法领域的一项崭新课题,自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发布以来,国务院相继在2008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2010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上三个文件均从法治理念的高度提出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概念,从而把行政决策提升到了行政法学的实际操作层面。2008年湖南省颁布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首次正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地方性立法性文件,从此拉开了各地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地方性立法的序幕,相继出台了《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地方性立法文件。针对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中央层面的重大行政决策方面立法性文件,各地业已开展的立法实践及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文件中的成熟做法必然会为中央层面立法提供一定程度的经验支撑。重大行政决策是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时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范围重大的事项所作的决定或命令。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针对某些重大事项制定了许多重大行政决策,这些重大决策的作出对于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有着较大的影响,因此我国有必要加紧立法规制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是决策实施的前提条件,只有规范化、制度化重大决策的制定程序才能从根源上保障行政主体作出的重大决策的合法性,保障重大决策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才会被行政相对人所认可。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法治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切人或行政主体的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研究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法治化是保障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基本前提,只有将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程序等相关方面用明确的法律规范确定下来,才能从根源上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本文旨在初步探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的法治化框架,从重大决策制定主体适格、制定权限合法、制定程序王当和制定内容合法、适当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浅议如何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