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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将行政目的作为司法审查标准,但是法院适用行政目的作为审查依据的情形却在实际裁判中实际发生着。行政目的是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由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过程所欲实现的目标或结果。既会因属于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呈现出规则主义样态,成为法院适用的标准和依据,亦会于实际行政过程中本质上归属于行政裁量范畴,在行政诉讼中成为被审查的对象。从总体看,法律规范中所确定的行政目的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是维护公共利益,二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开始审查并适用行政目的,并将行政目的作为评价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是对行政目的的界定以及对行政目的在行政诉讼中审查适用的含义说明。行政目的是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由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过程所欲实现的目标或结果。一方面,作为法律规范组成部分的法定的行政目的,是法院适用的标准和依据;另一方面,作为行政主体实际的行政目的,是被审查的对象。行政目的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合法行政行为的重要标准和相关因素;二是作为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和依据。行政目的在行政诉讼中的审查是指,法院对行政主体实际的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定行政目的进行审查的行为。行政目的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是指法院适用法定行政目的作为审查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实际目的是否合法的依据、作出的事实认定及其相应裁判等一系列行为的通称。第二章是对行政目的的规范分析。行政目的既有宪法依据,也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还有规范性文件依据。在相关法律规范中,有时有关于行政目的明确的规定,有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可以通过其设定的相关原则、制度和规则识别出来。从总体看,行政目的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是维护公共利益,二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章是讨论行政目的的审查路径、方法及我国法院在审查行政目的中存在的问题。行政目的的审查方法包括施加行政主体说明理由义务、查阅行政记录、分配举证责任。审查路径包括查明立法所确定的行政目的—对比考查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真实目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法定行政目的要求、是否有追求附属的不适当目的—分析行政主体基于合法(适当)或者不合法(适当)行政目的对行政行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效果。当前,我国法院在审查行政目的的过程中存在着法院尚未找到有效的审查方法、行政目的审查的路径不规范、缺乏对行政目的全面的考量、法院不予回应当事人关于行政目的的主张、法院错误解释立法所确定的行政目的等问题。第四章探讨行政目的在司法审查中的适用情形及法院适用行政目的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行政目的在司法审查中的适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法院将法定行政目的作为审查行政主体实际行政目的是否合法有效的规范依据;二是指法院将行政主体实际行政目的是否合法作为确定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事实;三是法院将查明的行政主体实际行政目的是否合法或适当作为其作出裁判的重要相关因素。实践中法院适用行政目的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行政目的司法审查标准的明确规定、行政目的的适用单一化等。第五章是完善司法审查中行政目的审查适用制度的对策、建议。立法上的措施,在立法中明确将行政目的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标准之一;行政上的措施,将法定行政目的作为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重要标准;司法上的措施,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发布司法解释、出台指导性案例、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强化行政目的的司法审查和适用,提升法官审查和适用行政目的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