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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国际社会,不仅存在着征收关税、进口限制、反倾销、反补贴等防守性贸易保护措施,还有以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为代表的进攻性贸易保护措施。世界范围内,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作为一项制度建立起来的国家(地区)为数不多,主要有美国、欧盟和中国,其中以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和欧盟《贸易壁垒规则》(TBR)最为典型。借鉴美欧立法经验,中国亦建立起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旨在消除国外贸易壁垒对中国对外贸易的不利影响,维护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随着中国发展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国外对华产品贸易壁垒亦日益增多,发挥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作用的社会需求日趋迫切。对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立法进行深入理论分析,提出完善中国立法的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行政法角度研究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立足于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行政属性,采用行政过程论为基本分析定式,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过程中的行政活动进行类型化处理;以行政法治化为分析路径,揭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专门性规则及程序制度。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现实关照为分析准则,剖析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之不足,并尝试提出完善建议。运用历史、比较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以中国法律制度的内容为分析蓝本,结合法学基本理论和美欧的制度经验,总结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内容的一般规律,为中国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制度框架。全文按照“理论分析”、“制度变革”到“社会实践”的逻辑进路安排篇章结构。本文认为,不能静态地看待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将其功能仅限定于资讯提供的范围,而应该以行政过程的视角进行考量,将其被定性为以动态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过程。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欧盟TBR和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规定看,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是一国外贸行政机关针对外国政府的贸易壁垒发起调查、作出确认并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活动。依行政行为类型化分析,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过程中的行政活动包括行政调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定等行为。行政调查通过获取资讯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提出调查报告,外贸行政机关在调查的基础上作出裁定,确认所指控的外国政府的措施或做法是否构成贸易壁垒。外贸行政机关的裁定为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或启动WTO多边贸易争端程序提供依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不仅是一个行政活动过程,它还是一个规范或秩序系统。美国、欧盟和中国都有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专门立法,建立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法律制度体系。本文认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具有行政法制度属性,通过对规范的分析,归纳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实体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二是贸易壁垒认定的法律依据;三是损害的认定标准。程序规则是有关外贸行政机关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过程中应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限、顺序等规定。这些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往往交织在一起,构成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行为的规范体系。鉴于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机关拥有较大的行政裁量权及行使权力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本文从行政程序制度具有制约作用的认识出发,从宏观层面上提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程序的正当程序要素,并在微观层面上对其中的程序制度进行分析。在中国融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进程中,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被作为主动进攻性保护贸易制度引入中国对外贸易法中。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在实践中得到印证。尽管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在中国的步履维艰不能完全归咎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但有完善的制度作为支撑,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将会更为丰富。鉴于此,本文借鉴美国、欧盟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立法经验,对中国制度的立法背景、制度框架、内容设计等进行分析,提出完善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指导思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之建议。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和阐述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过程中的行政活动规则,尝试构建起规范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制度框架,据此对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检讨,提出完善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若干建议,以期中国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破茧成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