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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方式,自救行为是与公力救济相对的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在人类社会早期就已经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自救行为曾一度被禁止,但由于公力救济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使得公民权利被侵害后,不能及时有效地给予保护,自救行为再度进入人们的视野,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公众的关注。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一样都是紧急状态下人的一种本能反应,目前其合法性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而我国由于立法上的盲区和理论研究上的薄弱,使得司法实践中,司法办案人员面对涉及有关自救行为的案件时,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处理模式,极大地削弱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为此,本文试图对刑法中的自救行为进行深入探析,以期对紧急状态下的自救行为有更加清晰地认识和把握。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刑法中自救行为概述。该部分通过辨析自救行为的相关概念,明确了刑法中自救行为的涵义,并阐述了自救行为的历史发展过程。刑法中的自救行为,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来不及请求国家公力救济,且不及时救济,事后权利保全或恢复不能或有明显困难时,行为人依靠自己的力量,采取适当的方式保全或恢复权利的行为。从其发展演变中可以看出,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式,自救行为早于公力救济;自救行为在东西方的发展轨迹大体一致,皆经历了从公开提倡到被限制,再到被禁止,最后达致与公力救济共存的发展演变过程。自救行为顺应了历史的发展趋势,我们应该重视其存在的价值。第二部分:刑法中自救行为的正当化根据。该部分在综合理论界关于自救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各种学说的合理因子的基础上,从新的视角探究了自救行为的正当化根据。自救行为之所以能成为正当化事由,主要基于其存在着坚实的伦理根据、权利根据和价值根据。自救行为源于人类最朴素、最原始的人伦情感,是在历史上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范围内的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存有深厚的伦理基础;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来源,在等待公力救济将会使权利恢复不能或有明显困难的紧急情况下,为权利而战的自救行为就有了情急之下正当化的法理根据;正义价值是法的终极价值,当不法侵害破坏了社会的分配正义,发挥矫正正义功能的自救行为便在紧急情形下对失去的正义予以适时恢复。第三部分:刑法中自救行为的成立要件。该部分通过对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进行明确规制,一方面防止权利滥用,另一方面更好地保护自救行为人的合法权利。针对不法侵害状态存续中出现的紧急情态,自救行为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所实施的自救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把握具体案件中自救行为的限度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应以为回复被侵害权利所必要且相当为限,无论是针对人身还是财产而实施自救行为,都不能给对方人身造成伤害,除非对方有暴力反抗行为,而且伤害程度与反抗程度亦应相适应。第四部分:我国刑法中自救行为立法化的倡导。该部分通过分析自救行为纳入我国刑法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提出自救行为立法化的构想和建议。由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独特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自救案件的混乱,自救行为亟需得到法律的认可和规制。笔者建议刑法条文应在刑法总则第21条后增设一条关于自救行为的规定。同时针对目前自救行为立法的缺位,可以考虑通过完善公民扭送权的相关立法,增强其可操作性,从一定意义上可以弥补自救行为无法可依的缺陷。毕竟扭送制度和自救行为在性质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别,所以,正确的途径应是尽快地实现自救行为的立法化,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并给予其应有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