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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的法律不仅要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而且要保障公民的程序权利,只有实现了程序公正才能实现结果公正。因此,我们必须保证公民享有程序权利,这也是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程序的必然要求,违反程序正义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抗和制约制度参与到当代程序构建里,行政相对人从此获得了参与、申辩的权利,新型回应性行政得到了促进、发展,使保护人权这一时代主题得到进一步彰显。行政案卷排他原则探讨的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行政案卷的约束力问题,行政案卷完整记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将它作为行政行为依据,让行政程序不再陷入“走过场”的尴尬境地,其在行政程序中处于核心位置,它为作出行政行为设置了程序要求;它也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的证据原则,只能由案卷中记载的证据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放眼我国法治进程,行政案卷排他原则还仅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没有一个系统的规定或阐释,我国还缺乏一部行政程序法来对行政案卷排他原则进行明确表述。2007年湖南省公布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其中第143条第4款提出,行政机关不得依据未经过听证会质证的证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的作出要以听证笔录为凭借。这表明这部地方政府规章已经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已经在程序性法律规章中明确了行政案卷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尽管缺乏补充和例外原则,显得过于僵硬、刚性,但无疑对行政案卷排他原则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源自上述因素再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还有域外的先进经验,本人主张应将行政案卷排他原则作为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本文运用逻辑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四步探讨行政案卷排他原则。本文从行政案卷排他原则的基本原理导入,对其涵义、价值、形成基础进行了剖析,介绍了国外对行政案卷排他原则的规定以及得到的启示,并对我国行政案卷排他原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案卷排他原则的建议,最后对相关立法、证明制度、补充和例外原则、听证制度、监督和救济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具体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