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论证理论是近三、四十年来在欧美学界兴起并且获得重要发展、取得重要地位的研究领域。它体现了当代法律方法论所取得的最重要的研究成果。法律论证研究所涉足的领域比较广泛,本文将立足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亦即从司法为中心视角,研究法官裁判中的法律论证问题,尤其是其中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各种法律论证理论利用了不同的哲学工具来研究法律论证。总体上,可以说法律论证理论是在承接古希腊先哲的修辞学、辩证法和实践哲学思想之基础上,并充分吸收和借鉴20世纪中后期语言哲学、解释学、逻辑学、修辞学、语用学、非形式逻辑、对话理论、实践哲学、道德哲学和科学哲学等研究成果,来处理传统法律方法论当中的难题所取得的重大突破和成果。 在法学上,那种认为法律论证乃源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是似是而非,有疑问的。在德国,法律论证理论其实是是随着20世纪以来的法学发展轨迹而出现的。而且,法律论证理论的出现也跟当今法理学关于法的本体论的理论发展相一致。1950年代以来,西方各种法学理论在推进各自观点的同时,不约而同地对“强制力”观念予以弱化甚至是消解,与此相应的是跟论证理论相符合的法的论辩性与可接受性等观念得以张扬。 在诺伊曼看来,德语“一般论证理论”一词所指的相当于英国和美国的“非形式逻辑”或“实践推理”,以及法国和比利时的“新修辞学”。人们在使用“法律论证”这个用语时,其含义可归为三大类:逻辑证明的理论、理性言说的理论和类观点—修辞学的构想。从这种名称上的差异可以看出法律论证理论乃至一般论证理论在各国学者的研究中所展现出的多样性。而这种多样性又是基于法律论证理论复杂多元的思想背景。 在大陆法系法学谱系中,传统的科学方法论基于涵摄模式对法律解释学的支配,从而视论证理论“没必要”;另一方面,决断论则强调法律决定的非理性主义,从而视论证理论为“不可能”。在法律论证的视域中,这两种观点均不成立。毋宁是,当今的法律方法论很大程度上乃是在传统涵摄模式基础上融入了合理对话与论辩的因素,由此出现了法律决定的论证(论辩)模式。从三段论模式到法律论证这一当代法律方法论根本转换的理论理路是: 基于近代以来哲学上是与应当、事实与价值的知识传统的法律适用模式中,法官只须严格以法律要件涵摄案件事实。然而,三段论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往往并不表现为既定的因素,而是需要人们去认真探索、发现的。他的目光将在事实与法律秩序的相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