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研究——以《环境保护法》第59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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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是伴随着改革红利的消退,环境问题却日益凸显,引人担忧。目前,我国环境整体形势不容乐观,环境恶化仍是制约人类发展的一大问题。在公众对自我生存与发展要求日益提高的情势下,严格规制并处罚环境污染行为成为环境保护的首要目标。尤其是针对持续性排污这类对环境造成巨大危害的行为,必须要严格惩处,使企业警钟长鸣。有鉴于此,我国《环境保护法》在重庆市与深圳市地方先试先验的基础上,首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以改变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的局面。  作为一项新制度,按日连续处罚无可避免的要接受人们对它的理论和实践质疑。在学理上,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归属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其中以将按日连续处罚作为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为代表,不同的性质定位所赋予按日连续处罚的意义和在适用中具体的操作途径都会大相径庭,所以,我们必须厘清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正本清源,防止理论的混用。在确定按日连续处罚性质的进程中,要从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本质出发,联系按日连续处罚的每个要件,以行政过程的视角考察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之义务内容。将行政法与环境法相结合,重视各项法律之间的衔接,在现行法的基础上,确保对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有最准确的定位。此外,按日连续处罚面临的又一理论难题就是当其性质为行政处罚时,其每日连续处罚的行为将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事不二罚”有所牴牾。对此,学界多以“多事多罚”为辩护路数,但可另辟蹊径,以“一事多罚但例外”模式为说理缘由,不失为一项好的解释方法,因为其不仅符合传统对“一事”的认知,背后还有着更高位阶的理论基础作支撑。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理论的扎实可以指引实践,为实践确立方向。在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也同样面临着考验,不同行政机关在适用时,有不同的理解,出现了适用不一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按日计罚的外部行为效果,也影响着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对此我们应该积极探询问题出现之原因,寻找解决之道,将观念、实体、程序等维度予以综合,以期按日连续处罚能更好的发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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