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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产生并盛行于汉代,目前学界关于“春秋决狱”对汉代法制影响的评价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肯定“春秋决狱”的历史价值,另一种则认为“春秋决狱”具有负面影响。由于两者分歧较大,而澄清“春秋决狱”对汉代法制的影响不仅有助于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且对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在系统梳理了“春秋决狱”的概念、主要依据、产生原因以及蕴含的法律原则基础上,重新探讨“春秋决狱”对汉代法制的影响,进一步指出其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借鉴意义。“春秋决狱”又名“引经决狱”,是指当法律对相关事实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机械适用法律导致审判结果明显有悖于天理人情时,司法官员从《春秋》等儒家经典经义中抽象出法律原则为依据审理案件的审判方式.“春秋决狱”所依据的儒家经典名著包括《诗》、《书》、《礼》、《易》、《春秋》等,由于主要以《春秋》这本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因此被称为“春秋决狱”。《春秋》所体现的“尊王攘夷”,“维护王权”的思想由于符合了汉武帝大一统时代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深受汉代统治者的推崇。“春秋决狱”的产生原因首先是儒家思想成为汉朝立国指导思想,第二是关键性人物董仲舒对“春秋决狱”理论和实践的系统化推动,第三是适应了疑狱奏谳制度的需要,在这三点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春秋决狱”在汉代产生,开启了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对汉代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春秋决狱”作为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确立了如下法律原则:维护王权原则例如“诸侯不得专地”,“王者无外”等法律原则,这一类法律原则符合了汉武帝时期国家面对内忧外患,急需加强中央集权的现实需要。封建伦理原则如“亲亲相隐”、“妇人无专制之行”等有助于维护封建社会上下尊卑的统治秩序。原心定罪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伦理为判断依据来定罪量刑的法律原则。其他法律原则是指“恶恶止于身”等法律原则。通过“春秋决狱”的法律原则来审理案件,对汉代法制到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总体而言,对“春秋决狱”的评价否定多于肯定。“否定说”的主要人物有朱宏才、过常宝等,主要理由是“春秋决狱”导致皇权膨胀,容易引发司法擅断和不公等。而持“肯定说”的主要人物有吕志兴,封志晔等,主要理由是“春秋决狱”促进了汉律的儒家化,对于汉律的不完善之处有着明显的纠偏和补缺作用等。上述两种观点都有片面之处。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春秋决狱”的优点和不足。客观而言,“春秋决狱”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并将其推至顶峰,“春秋决狱”有助于促进礼法结合,对汉律的纠补作用明显,并且促进了汉代律学的发展。当然,由于历史局限性,“春秋决狱”也导致了司法擅断主义和愚忠思想的盛行,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民众法律思维的开化,将儒家法律原则凌驾于法律之上,也破坏了汉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关键时期,有必要从“春秋决狱”中借鉴经验和教训,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明得失。”从“春秋决狱”中带给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是,应当以社会主义道德来弥补社会主义法律的不足。将“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原则纳入立法的考量。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司法擅断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