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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关于诉的分类上,给付之诉原则上要求给付请求权必须已届履行期提出才合法,但若真僵化的建立这一原则,当债权人真正取得胜诉判决进行执行的时候,反而在实际运作上无法使其权利获得及时实现。鉴于此,随着诉讼法的发展,各国开始逐渐放宽提起将来给付之诉的可能性。将来给付之诉是预先请求义务人于将来履行给付义务的诉,法律须对此类诉讼的提起施加一定的限制,而学说上就此问题向来是透过是否具有“诉之利益”的形式予以呈现。关于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典都进行了明文规定,我国虽在理论上与相关立法规定中存在将来给付之诉的类型,但由于没有明确其诉的利益,导致在实践适用上困难重重。本文在对诉的利益理论进行把握的基础上,旨在论证:我国民事诉讼法需要明确将来给付之诉制度,并对其诉的利益的判断标准、容许性范围予以细化和完善。本硕士论文共计约三万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概述。首先通过一个案例的引入,意在抛出议题,明示究竟该如何通过诉的利益把握将来给付之诉的容许性范围。接着对将来给付之诉的概念、特征以及制度价值、程序机理进行了介绍,明确了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的特殊重要性,并结合对诉的利益理论的把握,在此基础上,对将来给付之诉的利益的涵义及判断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第二部分为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判断标准的比较法考察。诉的利益的判断是将来给付之诉的中心问题,也是立法重点关注的方面。通过比较研究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在判断标准上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区分不同类型再详加规定其诉的利益,以德国为代表;二是规定为“预先请求的必要”此一抽象标准,以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预先请求的必要作为一个抽象概念,我国学界在探讨时并没有深入论证,有必要在对其进行合理阐释后予以评判。第三部分为典型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是本文予以论述的重点。由于将来给付诉讼类型的复杂,再加上并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所以有必要区分不同类型再具体规定其诉的利益。文章分别对典型的将来给付之诉即:请求权附期限、请求权附条件、合并提起代偿请求等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进行了深层次探讨,重点论述附生效条件情形下预先起诉的诉之利益,文中穿插多个短小案例,并引述域外判例及学界见解,将较为艰深的理论论证清楚,以冀在将来立法时,可以就将来给付之诉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化。第四部分是我国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的认定。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存在将来给付之诉这种诉讼形态,比如预期违约、定期赔偿等规定都是其有效法律渊源,但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实践中此类案件并没有受到重视,远不能满足将来给付之诉的需求。笔者在借鉴各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例及学理解释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将来给付之诉的利益的具体情形,并主张在立法时予以明确,以将本论题的研究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