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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通常以极其隐蔽的方式实施,加上社会专业化的分工越来越细密,这种犯罪手段的潜伏与暗藏呈现出高度的专业化和智能化,普通群众很难了解具体情况及其活动规律,完全依靠群众举报开展反贪办案工作已不能适应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需要,必须改变过去案源靠被动接受举报信息的模式,主动出击收集情报,线人作为提供信息来源的重要渠道越来越受到反贪部门的重视。反贪线人亦可称之为检察特情或反贪信息情报员,是指基于某种动机,由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领导、指挥和监督,秘密为反贪部门收集并提供职务犯罪线索、信息或证据等,从而领取报酬或其它奖励的公民。线人侦查在古代和现代都广泛适用,反贪线人主要工作就是收集犯罪信息与证据,提供给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其特征表现为隐蔽性强、有较大风险性,易侵犯隐私权,与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约定具有契约性。根据线人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信息型、证人型。根据线人与反贪部门关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分为:固定情报线人、注册线人、临时线人。根据线人动机的不同可以分为:图财型、报复利用型、被迫型、弘扬正义型。反贪部门在办案实践中引入线人侦查制度是否合法,一直以来是个有争议的话题,本文认为反贪线人的存在能从我国宪法、法律、国际公约以及法理上找到合法依据。可以说,反贪工作引入线人制度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符合党中央对反腐败的历史定位,是新形势下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开拓案源渠道的客观需要,是转变侦查方式,节约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益的有益选择。司法实践中,反贪线人收集犯罪信息为检察机关侦办案件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观念和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增强,线人的使用还有很多需要亟待规范的问题,线人使用很是混乱。目前我国反贪线人侦查存在的问题表现在立法层面上缺失,实践中大量适用缺乏有效规范,对线人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能否诱惑犯罪、能否出庭作证、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参与犯罪是否可以刑事豁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结合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实际,通过对办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线人制度提出参考意见,期待以程序法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体制来保障这种侦查手段的顺利进行,尤其是要对线人的物色、运行模式、线人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以法律制度规范线人和侦查机关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方面从程序上保障线人的正当权益和救济途径,另一方面防止线人制度的滥用。即达到打击腐败行为的目的,又切实保障和尊重人权,从而为职务犯罪侦查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