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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富勒是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新自然法学的领军人物,他提出的法律的道德性与社会程序论等著名理论不仅对 20 世纪西方法学理论的发展及自然法的复兴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更对现今的法治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出于资料的限制,目前国内对这些理论的研究还很不全面,为了弥补这一缺憾,本文在参考了大量外文资料的基础上,试图对富勒的新自然法学思想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与梳理,希望能够为我国法理学研究提供相关资料,引入新的研究视角,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 前言部分简单地介绍了富勒提出的几项主要理论以及我国目前对这些理论的研究状况,并分析了富勒的新自然法学思想对现今的法学研究及法治建设的指导价值。 第一章主要是对富勒生平的介绍。文章将他的思想历程为四个阶段,结合每个阶段的时代背景与富勒的人生经历,介绍了富勒的新自然法学理论的萌芽、发展及完善的整个过程,并对其主要学术成果做了简单的梳理。 第二章介绍的是关于法律道德性的理论。首先通过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在法律的效力标准与法与道德关系两个问题上的分歧,揭示出实证法学与自然法学在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上的不同;继而在批判实证主义提出的法与道德“分离论”的基础上,从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两个层面分析了富勒提出的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的理论。 第三章介绍的是富勒的社会程序学。文章通过对五种基本秩序性程序的性质、特点、正当性、局限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的分析,勾画出富勒理想中的新社会秩序的蓝图,并总结出富勒在程序学方面的四项理论创新以及相关问题的局限性。 最后一章主要介绍富勒的新自然法学理论的贡献和影响。文章总结了富勒对传统自然法学的复兴及发展、在法学研究方法上的创新、对美国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对后人的法学理论的影响以及对法理学研究态度的启示等多方面的成就与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