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股东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模式下,由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内部事务实施排他性管理,股东在无法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情况下,查阅权对股东来说具有关键作用。然当今时代正由单一型公司向多层公司结构发展,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允许母子公司结构的存在,但依然侧重于单体公司的模型,而这种模型很难简单地适用于母子公司关系,如股东请求查阅子公司相关资料的问题。公司模型的发展也对保护股东利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重新审视现有规定的合理性及适用性,必要情形下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补充以增强现有公司法的可适用性。虽然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对股东查阅子公司资料作出规定,但股东该种特殊查阅权的行使本质上是对传统查阅权客体的适度扩张,也即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可以允许母公司股东查阅。然一项制度或规则的引入,必须要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及充分的理论基础支撑。从司法实践的裁判结果来看,该种特殊查阅权行使的诉求往往被驳回,主要是囿于现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股东查阅权基于其所享有的股东身份。也有法院通过合并财务报表内容的延伸或者认可公司章程关于该内容规定的效力,进而间接维护了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信息资料的知晓权,但作用甚微。穿越理论、受信义务理论及投资回报期待理论的阐述、股东该种特殊查阅权的行使与子公司商业秘密及子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冲突问题的合理解决,论证了查阅权穿越行使具有正当性及可适用性。由于肇始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穿越理论涉及到子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问题,必须在非常严格的条件下才允许适用。第一,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中的母公司应该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应限于重大场合,如涉及子公司合并分立及重大资产转让等。第二,主体方面,母公司股东均可行使;行使方式方面应限于向母公司书面提出。第三,客体范围方面,单一公司中应适度扩张股东查阅范围,有限公司的债券存根应当允许查阅且没有主体限制;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允许查阅但辅之正当目的限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及监事会记录应允许查阅且无主体资格限制;会计账簿查阅权应赋予股份股东,并辅以正当目的和书面提出方式的要求;明确原始凭证属于可查阅范围但由股东承担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查阅权穿越行使客体范围还应有特殊限制,应限于母公司实际占有和控制之下或可凭借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取得的相关文件记录。第四,正当目的限制,与维护母公司股东个人利益或者与公司利益(母公司或子公司)有关,且应由母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另外,还可通过发布具有解释性指导案例的过渡性方式来逐步推进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