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竞争法规被认为是现代法律秩序所必需的。在欧洲,竞争法一直是实现其经济一体化和政治稳定的核心力量。相比较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竞争法来说,欧共体竞争法较为完善,且具有有代表性。众所公认,不管在实体性条款方面还是在法律的实施体制方面,中国的反垄断法草案(2004)都是以欧共体竞争法模式为参照基础的。基于这样的实际情况,笔者选择欧共体竞争法实施体制进行中欧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竞争法的实施体制有所借鉴和启示。学界对于竞争法律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实体法律规则方面,而国家有关机构如何实施这些法律规则,实施这些法律规则时所采用的措施、方法和程序等,往往被忽略或者一笔带过。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角度来说,都是一种缺憾。概言之,竞争法的实施体制是以竞争法实施机关为本位的机构设置和运作体制,执法与司法紧密结合,十分专门化的法律实施体制。本文以竞争法的实施体制为研究对象。首先从欧共体竞争法立法模式和实体法律规则入手,着重分析了包括两大主体(欧共体委员会和欧共体法院)与两个层次(欧共体委员会与成员国竞争主管部门)实施机构的设置和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审查程序。其次,从我国竞争法实施体制的现状和问题引出中欧竞争法实施体制在立法模式、实体法律规范、行政执法方面和司法体制上的比较。再次,学习和借鉴欧共体竞争法实施体制应充分考虑中国在历史、市场经济特征、政治形态和法律结构等方面与欧共体的异同点。最后,参照我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的规定,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体制从立法、执法、司法制度方面作了初步构想。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已经起草完毕并处于审查修改阶段。相信通过对竞争法实施体制的研究有利于更好地制定出一部专门的科学的反垄断法,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保持中国经济活力,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