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私有财产权保障体系中,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占有重要地位。现代社会,财产权已是一项具有公私属性的权利,在强调其不可侵犯的同时,又不得不承认其具有社会义务性,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被国家合法剥夺或限制。而在合法剥夺和限制财产权的同时,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权,找到两者的契合点,达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则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本身所要追求和实现的目标。在我国,作为基本法的《宪法》却只规定了对土地征收要做出补偿,缺少对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规定不科学,补偿方式单一,缺少补偿救济程序的规定,由此导致实践中被征地农民得不到及时充分的补偿,引发了大量土地征收补偿争议,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与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初衷相悖。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也没有就该制度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而其本应该在此方面有所作为的。本文仅试图在探讨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问题之后,进而考察域外在此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并在深入分析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几个基本问题的前提下,提出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设想和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四个部分对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问题。首先,鉴于我国一直对于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混淆,给土地征收制度的构建造成了许多阻碍,有必要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以及相关的制度区分开来。正确界定土地征收,有利于各项制度的构建和不断完善,也有利于正在进行的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更好实施,同时也是问题研究的基础。其次,土地征收涉及多个学科的问题,各国一般都采取多种不同的调整方法,这些都导致土地征收制度的复杂性和综合性。整体而言,土地征收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制度。至于其中补偿的性质则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补偿,在土地征收补偿关系上,包括国家在内的土地征收权人与被征收人,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是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最后,土地征收与补偿不可分离,补偿性是土地征收的固有属性。这种固有属性是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的,特别牺牲理论和公平负担理论是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支撑理论。其认为土地征收使无义务的特定人受有特别牺牲,这种特别牺牲应当由全体人民共同分担,给受害人以公正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