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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以来,房屋作为不动产逐渐成为人们重要的财产表现形式。然而日益激增的人口和房屋数量以及日益上涨的房价以及人们收入之间的差距,使得房屋租赁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非常频繁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商品房租赁合同即是指商品房的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作为居住所用,承租人定期给付出租人约定的租金,并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将所租住的房屋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给出租人的一种协议,它是租赁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随着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日益繁荣,越来越多的租赁形式应时产生,群租、预租和转租变成租赁市场的主力军。然而,我国自1999年《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合同法的价值取向越来越倾向于对弱者权利的保护,承租人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弱势群体基于合同正义原则自然受到合同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的保障。在群租中,我们不仅要规范群租,而且必须要在充分保障群租人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法律的规制;在预租和转租中,我国的法律相对群租来说还是比较完善,然则,承租人的利益保护也是不可缺失的。为了充分的保障承租人的权利、规范我国日益繁荣的租赁市场,健全和完善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成为我国立法的方向之一。本篇文章即是在研究商品房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对现有租赁法律制度的挖掘以及对缺失法律如何弥补的一种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