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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进步和工业化引起经济迅速增长的同时,资源环境状况日益恶化,人类需求与资源环境供给的矛盾日趋尖锐,国际社会建立全球性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新秩序的呼吁声日益高涨,工业社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环境保护的时代。资源性企业在环境问题上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所以在资源性企业中加强环境成本核算与控制,无论是对于国家,对于社会,还是对于企业自身,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对环境会计的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企业对环境成本的界定、计量、信息披露以及环境成本分析等环境成本核算与控制的各个方面均有很多的探索研究,但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更缺乏在企业的实践应用。在经济社会中,利润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第一导向或内在动力,如果没有来自社会的环境法规压力,环境成本不可能在企业内部自然生成,没有环境法规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成本。本文将企业对环境法规的执法态度纳入环境成本核算中,根据企业对环保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对环境成本进行分类:积极性环境成本,企业主动遵守环境法规、积极提升环境政策付出的代价;消极性环境成本,企业忽视环境法规付出的代价。对环境成本进行分类之后,本文选取山西某焦化有限公司为例,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根据成本核算的流程: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一步一步对煤炭企业环境成本进行系统性核算,证明在资源性企业进行成本核算的现实可行性。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分析环境成本报告,一方面,设置一些基础性的考核指标,进行常规分析;另一方面,设置环境法律保障系数来衡量企业执法程度,研究该系数与企业环境成本的关系,并用案例企业近十年的数据来验证,得出该企业存在最佳环境法律保证系数的结论。鉴于以上规律,进一步得出企业如何调整现有的执法状况以达到环境成本最小的目标,同时得出针对企业的调整政府在环保政策方面该如何调整,以促使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所以本文的主要工作及贡献在以下两个方面:实践上,第一次在资源性企业实现环境成本的系统性核算;理论上,将企业对环境法规的执法态度纳入环境成本核算中,并得出环境法律保障程度与企业环境成本的关系,对企业环境成本控制、环保法规完善提出优化建议,以使经济、社会、环境三者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