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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保障诉讼与监督诉讼两方面功能于一身,既是逮捕措施的审查把关者,又是侦查程序的纠错匡正者,处于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和诉讼监督的前沿阵地,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作用。对侦查监督法律制度的研究也逐渐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由于我国以公安为主的侦查机关拥有强大的权力,而这些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因为缺少监督而容易造成滥用。侦查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有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究其原因,既包括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具体制度的缺失,也包括司法实践中新的问题不断出现。现行的侦查监督已经难以满足司法改革和发展的迫切要求。笔者以侦查监督制度在我国当前的实践应用为起点,结合刑法学理论,对我国侦查监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意见。论文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论证。第一部分论文简要地阐述了侦查监督制度的概念,以及侦查监督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所经历的职能转变。进而明确了侦查监督的内容为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三大工作职能,以及由三大工作职能所细化出来的八大工作任务。第二部分是论文的核心所在,笔者以侦查监督的法律理论为依据,同时结合实际工作,对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在实践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证。审查逮捕中存在着问题:逮捕适用普遍化,附条件逮捕案件适用条件不明确,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时限过短,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适用普遍等。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表现在:重办案、轻监督,刑事立案监督信息渠道不畅通,只有监督权而无处分权等。侦查活动监督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具有滞后性,延长拘留期限适用普遍,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缺少监督等。第三部分论文就第二部分所提出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完善。即完善对逮捕必要性及无逮捕必要性的适用,明确附条件逮捕案件的适用条件、范围及程序,建议省去职务犯罪案件报请逮捕程序中的同级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积极推进刑事和解制度,将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和手段,完善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等。最后必须指出,由于各方面的因素,论文中必然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但更希望论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能够有更多的刑法学者参与到侦查监督制度的研究当中,切实发挥侦查监督的作用。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能更好的保障人权,充分彰显法治下的人性光辉。